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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

2005-08-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裴全华 我有话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是关键。民主法治所要求的社会,是致力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是权利受到尊重、纠纷可以诉求、利益得到保障的社会。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为此,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当努力构建

和谐法院,不断提高司法水平。

实现公正司法,是构建和谐法院的基本要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追求的崇高理想和价值目标,审判司法又是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公正司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这也是构建和谐法院的基本要求。公正是审判的本质属性,是法院工作的灵魂,也是合格司法产品的最低标准。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地解决,反而可能会越来越激烈。离开了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社会公众不可能有法律信仰,人民法院不可能有司法权威,广大法官也就不可能赢得应有的社会尊重。也就是说,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从另一方面来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主业,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放在充分运用和发挥审判职能上,始终坚持审判这个中心,把法院的本职工作做好,把案件办公正。

坚持一心为民,是构建和谐法院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与党领导下的任何一个工作部门一样,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法院必须一心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也是党执政为民要求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它回答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性问题。为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认真贯彻促进发展与善待百姓并重的审判工作指导思想,正确认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把司法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具体措施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惩罚犯罪、维护稳定、息纷止争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执行好每一个案件,撰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处理好每一个群众来访。要正确反映和充分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把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协调好。要特别注重对农民、城市务工人员、困难群众、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因案制宜,通过推行“速裁法庭”、“假日法庭”、“便民法庭”等做法,使群众得到更多的诉讼便利和人文关怀。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审判理念,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尽量使纠纷得到化解,决不能因审判不当而加剧当事人间的矛盾,以维护社会稳定。要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增强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解决执行难。要认真做好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对经过再审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觉把握大局,是构建和谐法院的重要保证。把握大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坚持宪法精神,必须更好地服务于党的工作重心,更有效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更有力地支持依法行政,努力在工作中体现依法服务大局的基本思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确保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同时,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监督、工作监督和个案监督,还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遇到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重大活动、重大困难时要及时向党委、人大及政府、政协汇报和通报,以赢得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改善执法环境。在日常审判中,还要正确处理司法权威与司法服务的关系、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维护正义与保护人权的关系。坚决防止和纠正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立起来的错误倾向,坚决克服机械执法、简单执法和粗暴执法。

加强队伍建设,是构建和谐法院的有力保障。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力量。人是一切工作的决定因素,对于法院来说,没有高素质的审判队伍,就不可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为此,法院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强院的方针,不断提升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审判权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官手中,把法院队伍建成团结奋进、和谐相处的战斗集体。在审判实践中,要严格管理,从严治院,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加大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对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决不手软,坚决严肃处理。法官的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因此加强法官的业务能力非常重要。这就要求结合法院工作特点,完善人才的吸引、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提倡通过函授、自考提升学历层次,鼓励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培养专家型法官,着力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总之,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抓好人才,抓好班子,为法院工作的不断发展打牢基础。(作者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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