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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介入民事诉讼平等性受损害

2005-08-1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刚刚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提出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

南方都市报发表墨帅的署名文章认为,公益诉讼更宜走“民间化”途径。所谓民事诉讼,自然是指公

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强调的是“平等”的权利和地位。相对于一些强势公司,公民的力量有些薄弱,但从维护整个民事诉讼架构及司法价值的角度来讲,不宜将国家机关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毕竟,国家公权力介入民事诉讼容易导致双方法律地位的失衡,影响民事诉讼的平等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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