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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2005-08-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记者袁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今天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日上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

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反对性骚扰首次进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表明我们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信春鹰指出,性骚扰在我们社会中不是刚刚存在的问题,是一直存在的问题,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本来不认为是一个问题,但是现在认为是一个问题,以至于认为是法律的问题,这是社会很大的进步。

信春鹰说,这次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只有两句话。作如此简洁的规定,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第一,关于性骚扰的概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东西。我们查阅了很多国家的法律,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完全相同,它的边缘不是很清楚。至于怎样具体认定什么行为是性骚扰,可能会通过一些具体的法规,包括在审理个案时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信春鹰还说,此外,我们把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这样就使得反对性骚扰的规定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总的说来,性骚扰问题能够规定到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反映了我们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也反映了我们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

据悉,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把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中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这部法律还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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