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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发展 须契合人权保障时代要求

2005-09-0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在国际刑法专题讨论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作了题为“当代国际刑法的新发展”的发言。

他认为,国际刑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指1919年以前国际刑法的诞生阶段,16世纪习惯国际法对惩治海盗罪达成的共识,成为国际社会其后界定和发展国际犯罪种类的蓝本,同时,国际社会对

违反“上帝和人道法”行为的审判揭开了国际刑事审判的序幕。第二阶段是指1919年―1955年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一次高峰,二战以后,法国、英国、美国、意大利等战胜国达成了《凡尔赛条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发起者责任与刑罚委员会。这一时期,实体法上除了强调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犯罪以外,还肯定了灭绝种族罪等其他国际犯罪,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获得了成功。第三个阶段是1955年―1992年国际刑法发展的相对平稳期,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逐渐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极其严重的国际犯罪转向一些新型的犯罪、诸如侵略罪、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国际恐怖主义罪行以及非法贩运毒品罪等。第四个阶段是1992年至今的国际刑法发展的里程碑时期。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国际刑法典象征的国际法律文件,特别是近年来,国际刑事法院开始处理刚果、乌干达和中非国家提交的情势,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苏丹情势调查,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将国际刑法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巅峰。

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西班牙巴士克国家大学教授荷西・刘易斯・德拉奎斯塔作了“全球化与刑法正义”的主题发言。他说,“全球化”已逐渐成为当今各国政界、经济界、社会舆论界乃至法学界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经济全球化不仅带来资本、技术及其他资源,同时也带动制度文明的跨国传播,促进法治的发展和人权的弘扬。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全球化发展,人权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处理政治、经济、法律等事务时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而在法治社会的刑事法治这一重要领域,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当然也必须切合人权保障之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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