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制 登记对抗主义作为特别例外

2005-09-0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在不动产与财产法专题研讨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利明首先作主旨发言,就中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模式进行了论述,指出我国物权法草案在借鉴各国物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确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作
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作为特别例外。这一登记原则的确立,虽然其内容还有待完善,但其注重借鉴国外的经验,契合中国实际的做法值得肯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尹鲁先法官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对不动产所有权移转进行了探讨,指出我国司法实务界关于登记对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合同效力影响的认识,随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发展有一个变化过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司法实务的影响是明显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非经登记不得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经过登记的权利其性质已经从债权演化为物权;不动产交付与登记均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交付不得排斥登记,但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的现状,不宜赋予不动产所有权以绝对的公信力。

加拿大维多利亚市的杰克・巴塞律师通过分析加拿大一个城市的参与规划案例,介绍了在市镇重新发展中可供借鉴的思路和方法。他认为对资源尤其是土地最有效的利用,就是寻求在土地利用上各方利益的和谐,而和谐的基础就是在规划过程中,那些关键利益人的积极参与,没有这样一种和谐,资源(土地)的利用效率就会大为减低;在北美洲有大量这样的土地使用例子,一方面在方法上忽略了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对经济因素的考量也超过了对环境和社会以及文化的考虑;大众依赖汽车作为交通运输方式的北美市镇散乱发展模式已经破坏了对土地的有效利用;如果真正使得关键利益人参与并采用平衡的评估程序,就会降低产生不满足各方期待的低效土地利用的可能性。

在扩大有效的、可利用的空间时代背景下,政府利用其公权利强制地征收土地正在全球范围内扩展,特别是亚太地区城市化的迅猛发展,更增长了这一需求。美国夏威夷大学威廉・里查森法学院的大卫・卡里斯教授通过美国的案例及经验,描述并分析了强制性征收土地将涉及的各个环节,叙述了美国法律对被征收土地者的多角度保护,详细阐述了在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纠纷的程序,包括审前程序、决定补偿的程序、证据规则、判决及判决后的程序、重新安置等等。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