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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 创建两性平等和平家庭生活

2005-09-0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已成为国际公害。遏制家庭暴力已成为各国婚姻家庭法领域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

在家庭法专题讨论会上,英国王室律师、英国首相布莱尔夫人切丽发表主题为反对家庭暴力的演讲。她指出,家庭暴力除了人身攻击的表现形式,也应包括精神或心理上的虐待。从某种角度上来分析,家

庭暴力体现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烈控制欲望。由于家庭暴力可能存在于任何年龄和文化阶层中,因而增加了暴力发生的风险性,而女性更是容易遭受此风险。

切丽说,英国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是指,亲密的成年人伙伴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任何威胁性行为、暴力或虐待行为,包括生理、心理或经济上的。如果能够进行早期干预,就有可能会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切丽介绍说,在英国,家庭暴力犯罪占到暴力犯罪的四分之一;在超过一半的家庭暴力案例中,儿童也往往未能幸免于难。近些年来,英国王室从法律上愈加注重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展开多种救济方式。英国政府也正在通过增加财政帮助和提供更多避难所等多渠道地保护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

她表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上、经济上、情感上的家庭暴力,尤其是后者,往往使受害人的自尊心受到伤害,进而丧失自我保护的意识,对他们进行司法保护时可以通过心理辅导方式来重建他们的自尊心。而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有序地发展,应当成为各国家庭法学界今后共同努力的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的发言题目是“婚姻法修改与禁止家庭暴力”。她认为: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自古以来,不论地域、人种、阶级或阶层,不论社会制度或经济水平、文化特点,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但在中国,“家庭暴力”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后,才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当时在中国的法律中没有“家庭暴力”一词。家庭暴力问题是通过刑法、民法等单行法律、条例、法规处理的,无法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保护暴力受害人。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使“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中,并且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救济条款,是保护婚姻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人权的重要规定,对防治家庭暴力有重要意义。但是,婚姻法中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规定得过于抽象,缺少可操作性,司法解释中家庭暴力的定义又规定得比较狭窄。中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创建两性平等、和平、民主的幸福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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