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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是法治的关键 “违法必究”是法治的最终保障

2005-09-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上海9月8日电(记者袁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今天在此间表示:法治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理想,只有法治才能使每一个人平等享受应有的权利。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自愿、自由和自主的选择。他说,1996年,中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广大人民的
愿望,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今天下午移师上海继续举行,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相聚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就“法律、法治与法院”的主题进行交流和沟通。

会上,肖扬以“中国的法律、法治与法院”为题作主旨发言,他介绍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及其当代特点、中国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以及中国法院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肖扬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结合,就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方针,标志着中国法治的全面运行。

他说,法治的实现除了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更取决于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中国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全面地概括了法治的基本特征。“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础。中国已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都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法治的关键。中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所有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依法问题上,别无例外。“执法必严”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要法是“良法”,那么执法越严格,民主的意志就越能得到实现。“违法必究”是法治的最终保障。违法而不追究,法律必将失去权威和人们的信仰,也必将鼓励违法,最终使法律形同虚设。

肖扬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表明了中国实行法治的坚定信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法治原则,中国也不例外。中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原则的昭示,表明了中国坚决反对特权,坚定实行法治的决心。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但是只要构成犯罪的,不管是什么人,一律依法惩处,维护了法治的严肃性。

法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盖・卡尼维、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亚切斯拉夫・列别捷夫、日本最高裁判所所长町田显、朝鲜中央裁判所所长金炳律等也就“法律、法治与法院”的议题作了精彩发言。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麦克・拉克琳主持了此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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