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在《新视野》二○○五年第四期撰文认为,建构和谐社会是我们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要求应主要是公共道德,这样的道德不同于传统的私人与社会不分的形态。要形成公共道德,必须从广大公众的日常行为入手,改变不相适应的常识道德,培育恰当的常识道德,这些常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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