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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资源回收利用产业

2005-09-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金通 我有话说

从经济的角度来理解,和谐社会至少具有三层含义:1.社会系统内部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协调的,并具有解决利益主体摩擦的强有力的协调机制;2.经济增长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的;3.是一个具有合理增长率的经济系统。其中,第2条含义把自然系统内部化到人类系统,也就是说,只有实现人与自然的

良性互动、协调一致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人类发展的可持续,也才能真正建立起和谐社会。

当前,我国人与自然的现状与和谐社会的要求还相差悬殊,主要表现在对自然界的过度索取和污染物排放,其程度远远超出了自然界所能承受的临界值。以长江为例,90%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农药、生活污水直排江中,1秒钟污水排放量达3吨,年均污水排放量256亿吨。长江干流60%的水体遭遇不同程度污染,每年流入长江的泥沙达24亿吨,以至于有专家称“长江的生态寿命只剩十年了”。

要减少向自然界的过度索取和污染物排放,必须根本改变直线型的生产范式,逐步实现循环经济生产。而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正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基础所在,是其现实的切入点。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是对生活、生产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加工后使之成为“再生资源”的产业。

资源回收利用产业一方面通过对废弃物的回收、加工、处理,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减少自然资源的耗费;另一方面,通过对废弃物的回收、加工和处理,控制直接排放进入自然系统的废弃物,降低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因此,发展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是减少人类向自然界过度索取和排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

资源回收利用产业通过对废弃物的回收加工和处理实现再生利用,从而贯彻了“循环利用”原则。与其他国民经济产业一样,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有自己的投入产出和价值链,其生产过程也是一个价值增值过程。而且还是一个全新的财富创造过程。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客观上具备大力发展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推力和拉力。首先,生态环境的恶化、自然资源的短缺是资源回收产业发展的内在推动力。环境污染面临的社会压力和资源枯竭引起的要素成本增加,改变了生产企业的支付函数,在收益最大化的理性思维下,资源回收利用的倾向度势必会显著提高。与此同时,由于回收利用产品价格上升,使得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利润空间被放大,趋利性会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这一产业。其次,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相关科技领域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为资源回收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撑。再次,废弃物尤其是大件耐用品废弃物的巨量增加,为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提供了充足的原材料。人均消费量的剧增,消费品的耐用化、大件化都使得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废弃物巨量增加。我国目前几乎绝大多数可回收废弃物由于种种原因而被填埋。这不仅会造成污染,而且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进步,将会有更多的工业“三废”进入可回收利用的视野。

然而,尽管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国民经济产业,但我国的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毕竟弱小,也存在诸多问题,应该切实采取措施,改变其“小、散、乱”的市场特征及与循环经济要求的“再利用”原则和能力极不相称的状况。从国际经验看,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培育、扶持、发展资源回收利用产业。

首先,应科学界定什么是“废弃物”。世界著名生态工业倡导者、加拿大Dalhousie大学资源与环境研究院院长库泰认为,“废弃物其实就是资源放错了位置或未合理使用,也就是在错误的地点、错误的时间放置了错误的资源数量。”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垃圾只不过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所有的废弃物都可以找到它的有效用途。这一界定对经济活动带来了深刻影响:传统意义上的废弃物只是由于废弃物处理技术缺失或高昂的回收处理成本导致不能把它们转变为再生资源,只要技术和成本允许,就应该“变废为宝”,实现废弃物的再资源化;既然废弃物是一种资源,那就应该通过回收处理、循环配置,实现其价值增值,从而再创财富;废弃物资源化意味着我们在勘探自然资源的同时也应该探索废弃物资源再生化的技术,把更多的废弃物转变为下一轮生产的原材料。

其次,制定废弃物再生利用的相关法律。循环经济立法能够强有力地推动了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通过立法把生产和消费中产生的废弃物回收、处理上升到国民义务的高度。同时,要求制造商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从产品设计、原材料选取、包装材料应用等各个方面引导制造商自觉采取符合环境原则的做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不仅仅是规定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应该怎么做,更重要的是,它界定了在废弃物处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也就明确了由废弃物的处理所带来的支付的产权。这种产权的界定直接确定了人们的预期指向,使人们的行为决策指向资源回收利用,从而使得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更为友好。

其三,通过经济杠杆激励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主体往往是民间资本,收益最大化是它们的铁定法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无所作为、袖手旁观。事实上,政府一方面可以投入更多的财政资金进行资源回收利用技术攻关――鉴于资源回收利用所具有的巨大正外部性,政府应该投入更多的资金开发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财政、金融政策,改变企业支付函数,激励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发展――如对资源回收利用产品原有生产方式的负外部性进行收税,对资源回收利用这种生产途径的正外部性给予补贴,来提高原有生产路径下获得资源回收利用产品的成本,降低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生产运营成本,改变两种路径下生产的支付函数,刺激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其四,培育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市场基础。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同样需要相应的市场基础,包括资源回收利用所需的人才、技术、信息、生产资料市场的大力发展。夯实、完善市场基础为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为国家经济杠杆提供刺激机制和路径;有利于产业内部、产业内部与外部的生产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合理。(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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