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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2005-10-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孙承斌、张宗堂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孙承斌、张宗堂)我国已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已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15件。同时对法规制度进行了科学分类,编制了《2004-2007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规划》。

记者10日从中央纪委、监察部了解到,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法制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中共中央于200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同一天,中共中央还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也先后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

2005年7月,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自2005年7月26日起施行。此外,中央纪委还发布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相互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2003年8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通知》。2004年2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牟取私利的处理办法》。

为促进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监察工作,监察部起草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已于2004年9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监察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共同起草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4年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起草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也于2005年8月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此外,根据中央的要求,中央纪委还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工作,有关工作正稳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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