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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税将被整治

2005-11-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温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今天联合发布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并没有调整原有教育储蓄利息的税收政策,只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问题制定了加强管理的措施。

据了解,为鼓励居民以储蓄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我国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但一些地区教育储蓄业务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政策执行变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实施办法》规范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等内容。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开“证明”。2005年12月1日后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原有的利率优惠。

《实施办法》指出,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对其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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