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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政府雇请“公职律师”

2005-11-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佚名 我有话说
据报道,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浙江省正式启动了专门为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并建立起公职律师首问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应该先由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于公职律师具有公务员身份,故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也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

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这就切断或消除了公职律师由于利益驱动或权力寻租而左右政府政策胡乱出台的链条或诱因。

政府官员雇请律师,折射出一种难能可贵的执政理性,更是提高在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一个有效举措。其实,这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政府行为。据了解,公职律师在国外许多政府机构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现在共有1.8万多名政府律师。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450名官方律师活跃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等政府部门。而在行政或执法实践中,公职律师起到的作用或效果,也更加规范和可靠。

实际上,任何一位领导干部,由于各自拥有不同的知识结构和从事的专业领域各异,谁也不可能成为无所不晓“百事通”,而在某些涉法事项上,更需要那些通晓国家法律、法规的律师来辅佐和帮助。这可以避免领导干部因不懂法而导致的一些差错,防止给国家或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麻烦。故而在重大决策上由公职律师把好“法律关”,不仅有利于提高党政领导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素养,更能养成领导干部凡事须过“法律关”之良好的执政风格和办事习惯。尤其是那些高级干部或单位“一把手”,在其工作环境或决策氛围中,难以听到反对意见或不同声音。如此天长日久,其决策习惯乃至思维方式,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凭想当然办事,直至说一不二,甚而容不得任何的不同意见,听不得不同声音,并愈来愈偏离法律的轨道。此时,有公职律师在关键环节严把一下法律关,便可以起到及时而有效的纠偏作用。

当然,政府官员配备“公职律师”,还需在职责范围上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与公职律师之间各自的“职权职能”,一旦出现或涉及“法律事故”,也好明确领导与律师间各自的原因或责任。这样以来,才能让公职律师,不仅有了用武之地,更有了某种担责的压力,切实履行好其自身应有的使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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