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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伦理的道德辩证法

2005-12-0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丹尼尔・贝尔对“文化”作出如下诠释:“文化本身是为人类生命过程提供解释系统,帮助他们对付生存困境的一种努力。”这种“文化理解”内蕴着两个十分重要的学术信息:第一,“文化”的发生学根据或世俗基础是“生存困境”,但“文化”的

本务与本性却是应当和能够“对付”这些困境,“对付”的“努力”就是超越困境的过程,亦即是“人类生命过程”的和谐实现。这样,在“文化”中便潜在着“冲突”与“和谐”的二重性,“生存困境”是“冲突”或“紧张”,“对付”的“努力”就是“和谐”及其实现。第二,“文化”超越“生存困境”,实现和谐的特殊形式是提供一种“解释系统”,或者说,“解释系统”是文化的存在形态,文化的主体及其目的,则是人类的“生命过程”。“生存困境”―“解释系统”―“生存困境”的扬弃、“生命过程”的和谐,是“文化”自我运动的辩证过程。

“文化”概念形态中潜在的二重性,逻辑和历史地外化为文化的精神及其实践过程中的两种可能的选择甚至两难:“文化”的基地到底是“冲突”还是“和谐”?如果困境的扬弃与和谐的实现,是透过特殊的“解释系统”,那么,就必须逻辑地作出两个假定:和谐内在于“文化”“解释系统”的本性之中;“文化”所提供的“解释系统”必须以和谐为本务。显然,在文化的精神基地方面,“冲突”与“和谐”的不同选择,体现着不同民族的文化设计原理及其传统,但在各种殊异的文化传统中,某种共性必定“全球地”或“普世地”存在:文化的“解释系统”的本性与本务必须是和谐,文化的价值功能和价值目的,也必须是和谐。

贝尔的文化诠释同样适用于伦理。理由很简单,伦理不仅是广义文化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它的核心构成。于是,无论伦理精神,还是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建构,在始点和终点乃至体系原理的价值指向方面,必然遭遇内在于文化中的两难,因而任何一个严谨的体系都必须在建立之先或形成之后对以下难题进行严肃的学术追究与反思。

1、伦理精神的文化本性是什么?是“冲突”,还是“和谐”?在这个“实然”与“应然”的二难中,伦理精神和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到底选择“冲突”,还是选择“和谐”,作为自己的精神基地和价值目标?如果真诚而忠实地走进传统,就会发现,不仅文化传统被认为是“维系着世代和谐和持久意义的纽带”(尼采语),而且从孔夫子、亚里士多德、莱布尼茨,到康德、黑格尔,都以“和谐”为伦理的真谛和伦理精神的归宿,他们都以不同的方式在伦理精神和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设定了一个“预定的和谐”。而同样的事实是,在现代伦理体系,尤其是现当代中国伦理中,“冲突”却或隐或显、或多或少地成为道德哲学的主题和伦理精神的主角。无论在伦理中,在道德内,还是在伦理与道德的关系之间,彰显甚至张扬的是诸多难以消除的“冲突”与“紧张”。毋需进行关于传统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抽象思辨,只需进行对伦理与伦理精神的文化本性的反证,就要求我们对这一至今还未激起学术自觉的问题进行反思。可以肯定的是,在“冲突”与“和谐”的两难中,“冲突”是伦理精神发生的世俗性的“事实”,“和谐”才是它所追求的“价值”,也才是它的文化本性与文化本务之所在。

2、如果假定进行关于伦理与伦理精神本性的某种文化回归,以“和谐”为它们的本性和根据地,那么,紧接的难题是:在“生命过程”及其遭遇的“生存困境”中,到底以什么建立“生命”―“生存”的和谐或同一性?换句话说,在伦理精神与道德形而上学这一特殊文化形式和理论体系中,“生命”―“生存”最终应当以什么“和谐”?或者说它们应当同一于什么?

显然,与“文化一般”一样,伦理精神和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本质上是“生命过程”的特殊“解释系统”,确切地说,是一种基于“应然”的特殊“解释系统”。与文化的其他“解释系统”相比,它有两个特殊品质:其一,它是一种具有强烈的“意义”品性的“解释系统”。文化创造的是一个意义的世界,而道德哲学所提供的是基于“善”的价值的“解释系统”,它创造的是一个“善”的意义世界。其二,它是一种具有“直接现实性”即实践意义的“解释系统”,这个“解释系统”本质上不仅“解释”生命,而且更重要的是实践和实现生命,是生命的善的实践和善的实现。“致善”是这个“解释系统”的灵魂和核心。因此,伦理精神和道德形而上学的“解释系统”所建构的同一性,只能是伦理同一性,道德的同一性;伦理精神与道德形而上学的和谐,只能是伦理的和谐,道德的和谐。否则,伦理精神与道德形而上学就丧失了它们的文化本性。

3、基于以上两点,伦理精神与道德哲学必须进行的形而上学方面的努力是:在它的“解释系统”中建立“预定的和谐”。“预定的和谐”既是“解释系统”在“冲突”与“和谐”的两难中进行的某种价值选择与价值认定,也是“解释系统”试图为“生命过程”建构的文化同一性。伦理精神的“预定的和谐”有三个关键词:其一,“和谐”。重要的是,这里的和谐,是基于“生存困境”的冲突,并对这种冲突进行扬弃所实现的和谐,因而不是抽象的,而是包含冲突的辩证和谐。其二,“预定”。“预定”既是一种“公设”,是建立在价值直觉基础上并作为伦理精神与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不证自明前提和起点的“公设”;也是一种“价值先定”和“价值承诺”,它以和谐为先定价值,并以和谐的实现为价值承诺。其三,在伦理精神和道德形而上学的“解释系统”中,无论是“和谐”,还是它的“预定”,都应当是富含“精神”的,也必须“精神地”进行和完成,“精神”的规定,既使“解释系统”指向人类生命的最高目的,也展现为生命自我发展的辩证过程,更是意识与意志、知与行的同一与合一。

伦理精神和道德形而上学本质上是人类生命过程的特殊“解释系统”。“和谐”,既是它们的本性,也是它们的本务。难题在于,在生活世界中,“冲突”往往更“真实”,“和谐”及其“预定”总是遭遇现象的遮蔽和经验的颠覆,难以逃脱在道德的“乌托邦”中悬置的“雅局”。然而,“现存的不一定是合理的”,幻象的超越有待方法论上的唤醒,这就是:道德辩证法的回归。

作为一种文化存在,伦理精神的现实性是人的“生存困境”,困境导致冲突;但伦理精神的根本任务是通过“为人类生命过程提供解释系统”,帮助人们“对付生存困境”,因而和谐而不是冲突,才是它的本质和本务。于是,我们发现在以上论述中多次被揭示的这样一种规律:在现象世界或生活世界中,伦理精神存在的事实是冲突;然而在概念世界中,伦理精神的本性是和谐;在意义世界中,伦理精神的现实和真理是和谐本性的复归。冲突只是伦理精神,或伦理世界、道德世界辩证运动的否定环节,是它们的异化形态。虽然在事实世界或生活世界中,冲突比和谐更具有现实性,但伦理精神的最高本质和根本任务,就在于通过自身的文化努力,消除冲突,达到自在自为的和谐。和谐,不仅是伦理精神的人文理想,不仅是伦理精神固持的信念和世界的终极目的,人类的终极目的,而且就是伦理精神最深刻的真理。

既然冲突与和谐都是内在于伦理精神中的事实,那么,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道德形而上学、伦理精神到底是选择“冲突思维”,还是选择“和谐思维”?或者说,现代道德形而上学和伦理精神,到底应当是“冲突伦理”,还是“和谐伦理”?丹尼尔・贝尔关于文化本性的揭示已经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古典时期,先哲先贤们都以和谐为文化、伦理、乃至科学的本性,莱布尼茨就在他的单子中建立了一个“预定的和谐”,黑格尔也在他的《精神现象学》中建立了伦理世界与道德世界“预设的和谐”。然而,现代性将和谐思维打得粉碎,在碎片式的文明中,冲突思维成为道德形而上学的上帝,最严重的问题不是到处充斥着冲突,而是人们用冲突思维解释一切,主宰一切,于是,“生存困境”不仅不能在伦理及其文化中被超越,反而越来越严峻,越来越深刻。经过现代性的涤荡之后,我们是否应当实现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和伦理精神本性的某种复归?贝尔的文化诠释为它所提供的概念方面的准备,标志着实现辩证复归的历史条件正在成熟或已经成熟。

但是,任务的完成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在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和伦理精神体系方面,和谐伦理的建立,最迫切的需要是一种哲学的工具,这就是道德的辩证法。道德形而上学的问题,最后只有借助形而上学的方法才能解决。对于“和谐思维”,以及由此追求的“和谐伦理”来说,道德辩证法需要解决和已经解决的问题有:(1)伦理精神面对伦理世界和道德世界的“生存困境”的冲突,为“生命过程提供解释系统”最后所实现的和谐,是伦理的和谐、道德的和谐,伦理精神的同一性,是伦理的同一性、道德的同一性;相反,如果道德同一于自然、义务同一于现实,道德规律同一于自然规律,那绝不是伦理精神的和谐,而是伦理精神的消解和丧失。因此,伦理精神的价值坚持、伦理精神的同一性,对“和谐伦理”来说,具有根本性和前提性的意义。(2)伦理世界和谐、道德世界和谐的根本中介和现实性的根本环节,是伦理行为与道德行为,虽然和谐概念地存在于伦理与道德的本性之中,但这种本性由潜在走向自在自为的根本途径,必定是行为,或者说是人们的道德实践,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3)伦理和谐、道德和谐,一句话,伦理精神的和谐,不存在于某种终极状态中,而是存在于伦理精神,或伦理道德的螺旋式上升的不断的辩证运动之中,无论伦理,还是道德,其本质都是过程,它们的现实生命存在于不断发展的自我运动中,冲突的消除,统一的实现,也存在于这个辩证运动中。诚然,在这三大问题之外,道德辩证法还有很多深刻的学术难题需要“辩证”和解决,但是,执著于“和谐”的信念和价值,伦理精神定能为人类的生命过程,提供超越生存困境的更具有时代精神和历史感的解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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