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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

2005-12-0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采矿强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虽然国家规定谁开发,谁治理,但因没有详细的实施办法和强有力的措施,收效甚微。

为此,九三学社社员崔建红建议:国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由矿业权人按标准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

理保证金,保证金的所有权归矿业权人,由地质环境管理部门统一征收,政府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如果矿业权人按时履行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对潜在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了防治措施,保证金及存款利息将返还矿业权人;如果矿业权人不按时履行治理义务、不落实防治措施,当地政府就将保证金及利息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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