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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尚需转变三大观念

2005-12-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高文 我有话说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袁曙宏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依法行政的本质涵义有三个要点:一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三是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袁曙宏指出,首先在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

位转变。现代政府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行政权力之源;政府责任是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政府属性的本质。因此,政府在立法和执法工作中,应当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体现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

其次是在法治理念上,必须从以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权转变。袁曙宏指出,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指国家机器,而不是指地理概念。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是一个全方位、全局性的国家工程,既不可能在全国法治尚不健全、地区法治发展严重不平衡、甚至在国家法制统一受到个别地区严重破坏的情况下,由局部地区率先实现“地方法治”,也不可能将所谓率先实现的“地方法治”简单相加构成国家法治。而要确立法律首先治官、治权的法治主义意识,在此前提下通过地方和部门的依法治理,让法律真正贴近每个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使法律真正成为他们信赖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

第三是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政府责任转变。袁曙宏认为,现行的行政执法有的过于重视行使行政权力,不太重视承担行政责任;少数地方和部门形成了以权力为资源,以执法为手段,执法护违法,违法养执法,执法与违法相互依存、恶性循环的“执法产业”;内部监督由于部门“利益关联”,往往出现“相互礼让”,外部监督尽管主体众多,但不易形成监督网络,专门监督虽然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等倾向和现象都应当切实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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