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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呼唤法官独立判案

2005-12-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沈峰 我有话说
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是靠人来认定,还是靠法律认定,这在法治社会里,本来是再简单不过的常识问题。然而。10年前,周澄作为本溪钢铁公司销售人员,向朋友借款300万元用于炒期货,借用了北京本钢物资销售中心账号,并在北京亚运村购买私房一处。但结果是,在1999年9月17日,被本溪市平山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那么,周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报道中我们看到,周澄一案当年在一审、二审期间,法院的主审法官以及合议庭评议均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认定其有罪的唯一依据是来自上级的要求。看来,周澄不过是“领导指示定罪”的又一个牺牲品。由此而引申出重要的问题:法官为何没有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独立断案?

司法公正就是要防止行政官员和权威人士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法官的意志不能独立,经常受到行政长官、随心所欲的集团和个人意志所左右,就无法公正地断案,在刑事指控和民事纠纷中充当不偏不倚的判决者、仲裁人。司法本身的正当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人民就不会相信法院能够主持公道。

同样,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该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刑,也不得根据任何党政机关或其领导的决定、指示或命令定罪处刑,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对于这一点,作为法院的法官应该是最清楚不过了。可惜,我们不少法官还做不到这一点,试想,本溪的法官如果做到了,周澄一案当年也不会办成遵命案。

就周澄个人而言,本溪市平山区法院的判决必将影响他一生的路径,而对于我们的司法制度来说,其中的尴尬和扭曲让人感到不寒而栗。此案是外部对法院干扰的典型案例,各种力量的渗入导致法院的高墙四面透风,独立审判“困难”。这类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不得到改变,其后果不仅仅会导致法律标准的混乱、司法裁判的严重不平衡和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也将影响人民对法治的信心。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由此可见,人对于法的应用是最起决定性作用的。最多运用法律的法官如果不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他们就不可能忠于法律,也就难以实现法治。

从实践看,许多枉法裁判以及适用法律不平等的裁判,除了与法官的专业素质不高有关以外,大多都是因为法官屈从于权势和各种非法的干预所造成的,这些都表明法官并没有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二五”改革纲要,其中一个内容是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此举会不会给审判带来更多的透明度和独立性,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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