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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维修也要明码标价

2005-12-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邓海云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邓海云)针对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存在的价格不透明、不公开,价格欺诈行为屡有发生等问题,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家电维

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家电维修协会评定等级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还应当标注资质等级。

《规定》要求,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给家电用户出具合法票据,并附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应当如实填写所维修项目的检查费、修理费和辅料费,以及维修所调换的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提供上门服务的应标明上门服务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另讯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了《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具体标示: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实行优惠条件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时段、版面、频次等)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广告经营单位给广告主提供合法结算票据,并应当附结算清单,分项如实填写广告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调整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实施三日前,通过不同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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