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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贪后捐”获减刑于法无据

2005-12-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彭兴庭 我有话说

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田县法院近日在新田县看守所对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宣读了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个人的捐赠款能抵扣受贿款 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正

常的人情往来 我不清楚这个法官是怎么判的,但我想,如果中国使用的是判例法的话,恐怕,以后所有的贪官在被抓之后,都有充分的理由申请减刑甚至免予处罚了。

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的行为。文建茂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在先,之后即使将部分款项捐赠或用于公务,这显然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成立。不仅如此,笔者以为,即使有证据证明文建茂将部分受贿款用于公务或捐赠,也无关其量刑。

刑法学中,对于犯罪的量刑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所谓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考虑的情节。文建茂先受贿,后又将一部分受贿款用于公务和捐赠,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这是量刑时应该考虑的情节,因此,不属于法定情节。而酌定情节,指的是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即犯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损害结果和犯罪后的态度等。

文建茂受贿行为成立,也就是说,他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事实上,他的受贿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发生后,他将一部分受贿款捐赠出来的行为,根本无益于减轻他受贿行为的损害后果。至于他的犯罪动机,他受贿的目的是为了捐赠吗?这显然是个谎言。受贿款用于何处,这不仅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也不影响受贿罪的量刑定罪。

如果说受贿款捐赠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的话,可以想象,“问题富豪”们的捐赠绝不会比他少,那么,这些人完全可以一边违法经营,一边通过“捐赠”来买一张未来的“免责票”。“上海首富”周正毅在东窗事发前刚刚捐款2000万元资助研究SARS,难道,在对他的量刑中,也要考虑酌情减刑吗?这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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