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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事业实施减免税政策的思考

2006-01-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夏家春 我有话说

根据现行税法,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享受税前扣除。深入分析我国对慈善事业减免税政策,我认为目前有五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

第一,澄清捐赠和纳税的关系,加大慈善捐助税收优惠力度。捐赠与税收的支出都有用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部分。但是,国家的财政(税收

)支出考虑的因素比较复杂,不可能只考虑社会救助,税收的支出中只有一部分可用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而捐赠的全部目的就是用于慈善公益事业,捐赠更能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有效达到慈善公益的目的。可见,政府在税收制度建设上必须兼顾对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要通过加大税收杠杆的倾斜力度,鼓励企业向慈善公益事业捐赠,实现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这是国际社会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的成功经验。

第二,避免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过分冲击企业纳税行为。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慈善捐资走向法律化,捐助冲抵税款应该作为一项税收制度固定下来。但是,如果慈善捐赠可以冲抵税款,是否会出现“企业只捐助,不纳税”的现象,进而影响财税收入呢?此问题只有可能性,而并不一定具有现实性。既使少数企业出现此种情况也不可怕,不能因此阻止人们选择慈善的行为。但我们必须在制度上规定相应的限制性条款,规定慈善事业捐赠所得税减免比例上限。例如,企业慈善捐赠免税额度为不得超出应纳税额的5%~10%,从而避免企业只捐助、不纳税的现象。

第三,制定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详细的条款。根据捐助的赠与形式、赠与对象不同,按一定比例免税,以便政府操作、掌握税收的征缴情况,充分保障慈善事业发展。此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法律的经验。例如在美国,现金捐款免税比例很高,公司对慈善机构捐赠免税额可以达到年应纳税额的5%。在个人捐赠所得税上的规定是:对公共慈善事业机构免税额可高达100%,减免税比率限制为应纳税额的50%,对私人基金会减免税额为应纳税额的100%,减免税比率为应纳税额的30%。如果是非现金捐赠,则减免比例和额度相比较而言降低20%~50%(参见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美国慈善法指南》)。

第四,企业、个人慈善捐助税收优惠幅度要有区别。企业减免税优惠待遇额度为不得超出应纳税额的5%~10%,但个人减免税优惠待遇则可以高于企业享受的标准,达到应纳税额的50%~100%。之所以个人捐助可以最高享受全额免税待遇而企业不能获得,是因为,一方面,这可以鼓励公民树立慈善观念、参与慈善活动。另一方面,企业主要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其评价主要指标应是为政府缴税的状况、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的状况、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状况。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量力而行地从事慈善事业,社会也不要迫使企业搞那些超越自身能力的慈善事业。也就是说,企业绝不能为了慈善事业而影响自己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第五,打击利用慈善事业减免税政策偷税漏税行为。毋庸置疑,慈善事业实施减免税政策,可以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但也有个别慈善机构滥用免税权利,故意逃避对国家的财政和道义责任。慈善性质的企业享受税收免征待遇是对公益事业的有益、必要援助。慈善机构本应好好利用,但是,事实表明,有的假借福利企业投资利润免税待遇偷漏税;有的个别慈善机构和企业勾结,以免税的钱购买企业,又以极为优惠的条件转租给原出售方等等。原本具有高尚道德的慈善事业变成了逃税的手段,这一现象败坏了慈善事业的声誉,必须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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