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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2006-01-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矿产资源产业的市场化、现代化不断推进,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显现,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目前,从国际国内市场看,矿产价格增长较快,矿产开采企业的利润也相应增长,而我国在资源产业中普遍存在着严重浪费、破坏环境现象,严重制约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重要功能,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适当调高了部分地区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1月至10月份全国征收入库资源税收入114.5亿元,同比增长44.9%。

调整资源税税额,将使资源开采企业税收负担水平更趋合理。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对山东、陕西、山西、青海、内蒙古五省区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进行调整的基础上,2005年又陆续调整了河南、宁夏、贵州、重庆、山东、云南、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内蒙古12省区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了全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单位税额,还调整了部分金属矿产品的资源税单位税额。部分省市通过在授权范围内开征了未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品目的资源税,拓宽了资源税开征的空间。如浙江省和大连、宁波市对建筑砂石开征资源税。资源税税额的调整和征税品目的拓展已经显现了积极的作用。

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一方面缓解了目前资源税税额偏低和税负持续下降带来的矛盾,进一步发挥了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作用,促进了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加合理,更加珍惜和节约资源;另一方面也加速了资源所在地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的转化,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去年有些省市资源税收入成倍增长。例如山西省增收近8.3亿元,同比增长112%;内蒙古自治区增收2.7亿元,同比增长91.2%;浙江省同比增长139.8%;大连市同比增长147.9%;宁波市同比增长12.6倍。

从今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同时将原来对铁矿石资源按规定税额标准40%征收提高到按60%征收。对此有关专家表示,过去减征资源税促进了有关行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对资源需求的加大,加之国内资源利用效率普遍偏低、矿产资源供需方面的矛盾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存在的情况,税收政策将继续向着有利于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调整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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