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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应力求“零伤害”

2006-01-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苏子川 我有话说

“不得停水电逼迫当事人,城管不得扣押小贩经营商品,不得闯民宅扣个人财产,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立即告诉家属”……这样以人为本的内容,在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都

有明确的体现。这是法治理念的又一次彰显。

毋庸讳言,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强制拆迁;一些城管工作人员在处理小商小贩时举措失当;一些行政部门以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来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此类现象,都是行政强制权力使用缺乏应有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伤害民众的切身利益。

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相关表述使人感到温馨。惟有切实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如此从细节上去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法律才能真正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性执法的精神要义,才能使民众的基本权益得到最切实的保障。

不受约束的行政强制权力,足以让社会上的每个人产生惶惑和不安。英国思想家洛克早在17世纪就曾经作出这样的论证: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可见,如果行政强制权力任意扩张,不受规范,就很容易造成对公民权益的损害。也正因如此,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才会吸引人们无数的目光。

显然,以什么样的标准,在行政强制权力与民众权利之间寻求到最佳平衡点,是这部行政强制法草案最大的“被关注点”。令人欣慰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行政强制法时认为,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力求将公民的损失降到最小。显而易见,面对这样的理性判断,我们就有理由期待,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强制权力的不当使用现象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行政强制制度是保证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但行政强制在实践当中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行政强制手段用得过“滥”过“乱”,将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损害,影响政府形象。之所以会出现行政强制权力伤害老百姓权益的现象,关键就是这样的权力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约束。而这样的法律制度,必须以人为本,以老百姓的利益为本。

现在,这份行政强制法草案极其注重对与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就是为了防止出现滥用行政强制权力伤害百姓正当权益的现象。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力求将公民的损失降到最小,对公民权益做到“零伤害”,应该成为立法者的追求。也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依法行政、以人为本,行政强制法立法也才能找到真正的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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