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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买酒怎样管

2006-02-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山峰 我有话说

从2006年元旦开始,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近日有“好事者”在商店门前蹲守,有的主动找商家交谈,有

的特意派孩子去买酒。结果蹲守者亲眼见到商家二话不说把酒递给孩子;交谈者获得的回答是“要是人家大人让孩子代为买酒难道我也不卖”;特意派孩子买酒者也屡试不爽,既没有人问孩子年龄,也没有人要看看孩子的身份证。孩子回来还说,商店里连个禁止青少年买酒的牌牌儿也没有。

去年11月份,当《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刚刚面世时,有关未成年人的“禁售令”着实引来一片喝彩,尤其是为数庞大的孩子家长对此好评如潮,有家长说,过去颁布的《中学生守则》第6条有“生活俭朴,讲究卫生,不吸烟,不喝酒,不随地吐痰”等规定,但那只是限制孩子,缺少保障措施;而自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也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此规定虽不失严格,但缺少配套措施。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时,其中第19条令家长们高兴:“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30条更令家长高兴:“违反本办法第19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可如今,上述“好事者”见到的事实显然让人不得不关注大小商店对“禁售令”的漠视乃至无知。

立法容易执行难,这是常识。有关专家也说,上述办法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换句话说,此办法应当遵循,不遵循也不一定受惩罚。有人打比方说,敢摸“高压线”的人大致出于两种情况:一是不知是“高压线”,二是明知是“高压线”但发现它没有通电。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现在到了给“禁售令”这根“高压线”通上电的时候了――这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酒精的侵害,也是为了维护法规的尊严。

是的,要真正落实“禁售令”,必须完善法律规定,增强具体操作性,尤其要完善明确的惩戒措施。不过,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一项法规,如果没有群众基础,即使投入再大的成本,也无济于事。比如,一旦出现商家与未成年人“两相情愿”私下成交,谁来监督?能否有大量“好事者”愿意监督举报?

由此我们不能不谈到国人对酒的态度。世界许多国家的文化现象有着惊人的相似。德国哲学家尼采认为,酒可以使人“抛弃传统束缚回归原始状态的生存体验”;我国魏晋时代名士刘伶对喝酒的描述是:“兀然而醉,豁然而醒,静听不闻雷霆之声,孰视不睹山岳之形。不觉寒暑之切肌,利欲之感情。”正因如此,在中国这个赞美“李白斗酒诗百篇”的国度,“豪饮”与“海量”乃是乐事甚至荣誉,即使当今人已认识到酒能影响青少年健康与进步,且已发现古人从未听说过的“脂肪肝”、“肝硬化”之后,依然如此。由此可见,执行这个“禁售令”何其难哉。

所以,对未成年人禁酒,绝不仅仅涉及未成年人和卖酒者。

事实上,欧美国家早已立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瑞典政府早在1982年就明文规定,在中小学进行有关酗酒及其危害的教育,后来干脆成立了“瑞典禁酒教育委员会”。他们不仅仅是定下法规,而且,还注重落实。他们为此专门为教师安排训练课程,出版各种各样的教科书。因为瑞典政府的广泛教育和令行禁止,青少年禁酒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再如美国规定商家不准向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售酒,如果有人发现未成年人在酒吧里喝酒,或者超市把酒卖给了穿校服的孩子,就会给警察或工商部门打电话,违法商贩将受到包括吊销执照、罚款等严厉的处罚;对于无法界定未成年人年龄等问题,国外多采取购销实名制的办法,要求商家查看顾客的身份证件。如此严刑峻法,还有谁肯冒砸饭碗的危险去向未成年人售酒呢?

国外的一些好的制度和办法,我们应当学。至于谁需要学,立法机构应当学,执法机构应当学,商场商店应当学。此外,全国人,包括有小孩的,没小孩的,“禁售令”涉及到的,没涉及到的,都需要学――因为每一个人的行为都能影响“禁售令”能否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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