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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通报6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006-02-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林英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6日电(记者林英)国家环保总局今天向新闻界集中通报近期发生的6起突发环境事件,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建立公共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

据介绍,自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至今年2月1日的两个半月时间,国家环保总

局已接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45起。其中较为重大的典型事件有: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辽宁浑河抚顺段水质酚浓度超标事件、广西红水河天峨段水质污染事件、湖南湘江株洲和长沙段镉污染事件、河南巩义二电厂柴油泄漏污染黄河事件和江西赣江水域油轮起火事故污染事件。上述事件发生后,环保总局立即指导有关省、自治区环保局采取有效应急防控措施,并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开展污染防控工作,使事态得到了有效控制。

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以上多起环境事件进一步说明,由于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仍将继续存在,加强环境监管,建设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

这位负责人说,作为建立全面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步,环保总局将首先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与程序。要求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或环保总局。二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制度与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反应的同时,要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方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三是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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