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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先学学“遗产公约”

2006-02-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沈峰 康永奎 我有话说

据报道,我国将启动编制《国家重大文化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这是我国首次由国家组织编制遗产地保护的中长期规划。有了中长期规划很好,但规划还只是规划,对于如何落到实处,笔者认为,我们各级

管理部门的官员首先应当学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世界遗产公约》对文化自然遗产地的定义是这样的:一、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并且是由自然和生物结构的自然风貌;二、有突出普遍价值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规定濒危动植物种生活或生长的环境或地区;三、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区域。由此可见,能够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不仅是一种荣耀,更是一种责任。中国政府作为这一条约的缔约方已庄严承诺:竭尽全力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然而,在我国却有很多人根本不懂保护文化自然遗产地的重大意义,一些文化遗产地的过度、错位开发,重申报、轻管理,都成为长期困扰我们的普遍性问题。比如国家文物局三令五申不允许将长城经营权出让给企业,但在我国相当多的长城景区,都有旅游公司企业化经营长城,包括变相以经营权名义出让,导致了文化遗产遭到破坏。在世界古遗迹基金会公布的2004年度全球100处最濒危遗址名单中,中国的长城就因自然破坏以及游客过多、破损严重而入选。长城保护管理工作跟不上发展,暴露出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文物保护观念的淡薄。类似的事件时有所闻,诸如“把风景的泰山,改造成经济的泰山”、“把峨眉山打造成中国第一山”等口号的提出。由此带来的商业化、城镇化、人工化使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

文化自然遗产是我们的宝贵财富。而过度开发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错误地把文化遗产当成“摇钱树”来经营。严格地说,任何人都不是文化遗产的主人,而只是它的托管者。保护好它,将它完整地交给子孙后代,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因此,各级政府官员只有认认真真地履行《世界遗产公约》,深刻认识文化遗产是构成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历史底蕴、文化品位与形象魅力的依托与基础所在,是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心态,才能使文化自然遗产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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