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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首次界定“票贩子”

2006-02-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罗旭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10日电记者罗旭从铁道部公安局获悉,2月5日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首次对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为铁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票贩子”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知明确,只要具备以下特征之一,就可认定为是“倒票”,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和打击: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加价出售的;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代办单位,明知是倒卖铁路客票的不法单位或个人而向其提供车票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

通知还对代售、代办铁路客票收费的范围和额度进行了规范。重申了送票费、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代售点售票服务费不能重复收取,每张铁路客票收费不得超过5元。旅客如发现有违反规范的情况,可以向铁路公安部门投诉。

通知划定和明确了铁路、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在打击各种非法加价和倒卖车票行为中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据了解,铁道部公安局近期将会同地方公安机关、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对铁路客票代售点、代办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查找问题和漏洞,依法查处,并寻求建立联合打击、处理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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