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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程序法的多重期待

2006-02-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傅达林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消息,制定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开始征求意见,进行立法调研。

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立法对行政行为的程序

规范并不健全。虽然近年来相继制定了《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强制法、行政收费法也在加紧制定之中,但从整体上看,仍然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许多程序性规范混合在各个行政法律、法规中,对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欠可操作性,还有许多行政行为仍然处于“无序可依”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无疑对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中国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样的《行政程序法》?在此,笔者与许多公民一样,有着太多的期待。

我们首先期待一部打造“高效政府”的《行政程序法》。盖一个公章要跑十几个部门,这样的现象虽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所好转,但行政机关在许多环节还存在扯皮、拖拉等现象。笔者希望行政程序法能真正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百姓的便民原则,以严格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为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立规矩,精简不必要的手续,将实践中形成的联合办理、电子办公、一厅式服务等吸收推广、纳为定制,为我们打造一个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我们期待一部全面约束行政权力的《行政程序法》。在现代社会不得不在实体上赋予政府以强大权力的情况下,对权力的制约更大程度上必须诉诸于程序。如果没有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就可以通过滥设程序壁垒的方法或采用拖延执法的方法,轻而易举地摆脱法律对它的控制和约束,依法行政则成为空中楼阁。基于我国传统行政权力无拘无束、强大无边的事实,面对与行政管理领域扩大、行政事务增多成正比激增的行政侵权案件,我们更需要一部能够全面约束权力遏止行政权滥用的行政程序法。

我们期待着一部“开门行政”的《行政程序法》。政府法治的理想境界就是善治,而“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它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在追求善治的道路上,我们期待着行政程序法能够形成“开门行政”的机制,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资讯权或了解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赋予,开辟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行使的新途径,增加行政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使政府与公民在程序的载体上互信合作,达致公权与私权和谐共生的善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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