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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2006-02-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温源 我有话说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八章49条,与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要求,也区分开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办法》规

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二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三是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办法》确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等。同时,针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办法》也做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

据了解,自1996年我国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以来,注册税务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926个,从业人员已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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