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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可存档百年

2006-02-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白英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14日电(记者白英)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颁布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根据公民利用档案的需要,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据民政部介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根据法定结婚年龄、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

命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能满足子孙三代人的需要。为慎重起见,办法规定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按程序进行价值鉴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将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则永久保存。

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持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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