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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产业发展的风险保障

2006-02-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许飞琼 我有话说

航天工业是一项耗资巨大、风险极高的科技产业,一旦发射失败或出现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估量。据有关国际组织统计,作为航天工业主要项目的卫星发射业务的失败率一般为5%,有的年度高达10%左

右。例如,1998年8月至1999年5月,作为世界航天大国的美国有6次卫星发射失败,发射损失达35亿美元,其中有一颗发射失败卫星的价值高达10亿美元。

航天工业的主要风险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发生爆炸事故。爆炸事故是发射阶段的主要风险,也是整个航天保险中损失最为严重的风险之一。例如1986年发生在美国的“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事件,当时价值20多亿美元的航天飞机毁于瞬间,机上人员全部罹难,整个美国的航天事业受到沉重打击。再如,2003年8月22日,巴西第三枚VLS型卫星运载火箭在位于其东北部的阿尔坎塔拉发射场地面爆炸,发射平台被毁,死伤40多人,其中许多人是本国的火箭技术专家。这是巴西第三次发射运载火箭,但三次都以失败告终。

二是运行失常。如果航天产品发射后未能进入预定轨道或未能按计划回收,同样会导致严重的损失,是航天工业的又一类主要风险。1984年,美国发射的两颗卫星未能进入预定轨道,不仅使卫星的所有人――美国西联电报公司和印度尼西亚政府的通讯事业发展计划遭受重大挫折,还使本次发射活动的承保人――英国劳合社付出了1800多万美元的保险赔款。

三是意外故障。意外故障虽然不会使航天活动和航天产品遭受毁灭性损失,但也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例如,1992年3月28日,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一颗卫星时,就出现了剧毒燃料不断渗漏的意外故障,虽然经紧急关机保住了火箭、卫星及发射场系统,但是仍造成了数百万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是其他风险。气候因素、太空意外碰撞以及制造、运输、安装、发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等,均有酿成重大损失的可能。

由此可见,航天工业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很有必要借助一种风险转嫁的工具――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是以航天产品的生产与应用为保险内容,以航天活动中的各种意外事故风险为保险责任,并根据航天产品的研制、安装、发射、运行等分阶段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金额巨大、危险集中的科技工程保险业务,它是随着航天工业的发展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1965年,美国“国际通讯卫星IA”向英国劳合社投保350万美元,迈开了航天工程保险的第一步。从此,航天工业便与保险业建立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到了20世纪70年代,航天保险已经是国际保险市场上一项独立、高级的保险业务,并逐步成为人造卫星、运载火箭等航天产品购买者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条件。

1987年初,紧跟本国的航天产品(长征三号火箭),中国的航天保险步入国际航天保险市场,为长征三号火箭的使用者提供了一揽子保险,并于1990年4月首次承保了用长征三号火箭发射的亚洲一号通讯卫星。从1990年到1999年10年间,中国承保人共承保了27颗由长征系列火箭发射的国内外卫星,承保范围覆盖了从火箭和卫星的运输、发射直到商业运营的全过程,为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风险保障。1995年1月26日,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的亚太二号卫星发生星箭爆炸事故,造成的后果是星箭全损,保险人为此付出的经济赔偿高达1.62亿美元。1996年8月18日,中星七号卫星发射失败,当时的承保公司亦向卫星的所有人――中国通讯广播卫星公司支付了2590万美元的赔款。(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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