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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保有了制度保障

2006-02-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林英 我有话说

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出台,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环境权益”。它也表明,政府正在用法律和制度来保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公众参与环保,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

重要途径。公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能够帮助政府实现科学决策,避免决策者因盲目性和随意性造成决策失误。在目前各种矛盾凸现,环境保护面临压力继续增大的情况下,更需要科学的环境决策,才能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可以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社会公民的环境责任,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污染,缓解环境压力,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多作贡献。

公众参与环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元素,环境质量关乎社会的安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把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作为环境保护的根本出发点。而政府只有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让民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政府决策的过程中,实现民众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还不高。据日前有关部门发布的首个中国公众环保指数显示,尽管环保在近两年成为我国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但是公众环保参与的程度还很低,仅有6.3%的公众在最近3个月参加过环保活动;知道“12369”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电话的不足20%。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不是公众环境意识程度低,而是公众缺乏获得环境信息和参与环保事务的有效机制。2005年4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举行了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社会各界对这次听证会给予了热烈关注和参与,人们称这次听证会“在中国环境保护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成为环保领域科学民主决策的范本”。这次听证会明显地反映出,用法律和制度来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为公众提供更多参与环保决策的机会,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此时出台像是一场及时雨,它顺应民意,是大势所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范围不清晰、途径不明确、程序不具体、方式不确定,公众难以实际操作。正是由于公众参与项目决策不足,导致一些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纠纷不断,甚至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暂行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地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真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需要有环境信息披露做前提。没有真正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我们期待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只是第一个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随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有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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