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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董老 学习董老

2006-02-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董必武年谱文集传记编纂组 我有话说

今年3月5日是董必武同志诞辰120周年。我们怀着崇敬的心情,深切缅怀这位德高望重的开国元勋、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家。

董老一生中,经历了思想和政治上的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是他在年轻时,接受了早期的民主主义思潮的启蒙,由清朝末年的一名秀才、拔贡转变为革

命的民主主义者,毅然投身辛亥革命,参加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中国同盟会,从此走上了职业革命家的道路。第二次是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后,董老在五四运动中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开始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观察世界大势和国家命运,由革命的民主主义者转变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并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在漫长的革命征程上,不少同路人半途而废,或消沉、或转变为其他派别,甚至投靠反革命阵营,而董老则毅然决然地走着自己选择的道路,把毕生精力献给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他对建立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夺取人民民主革命的彻底胜利、创建新中国,作了杰出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董老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国家副主席、代主席等职,并长期主持新中国的人民政权建设和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奠基人之一。

董老十分重视人民政权的建设工作。建国前夕,他受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委托,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的一部最基本的重要法典,根据这部法典产生了新中国的最高政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等政权机构。当时,全国各地的政权机关或极不健全、或尚未建立,亟需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各级人民政权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权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过程。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董老主持制定了省、市、县、乡(行政村)及城市区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的12个组织通则,使新中国的人民政权建设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为了推动华北地区乃至全国县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董老提议,经中共中央批准,1951年9月,华北县长会议在北京召开。董老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政权。“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人民代表会议及其所选出的各级人民政府”,“这是我们的国家制度”。他阐明了这样的政权机关最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指出:这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它是最民主的,最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组织,同时又是工作机关。他认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开好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会议如能开好,应当使它迅速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目前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中应以开好县级人民代表会议为关键”。当时,有些干部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权限很不理解,认为“人民代表会议不如干部会议顶事,可有可无”。董老提出:“干部会不能代替人民代表会议,我们说我们是人民代表会议制的国家,但我们决不能说我们是干部会议的国家”,“人民代表会议是政权机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干部会是推动工作的方式”。华北县长会议大大地推动了华北地区的人民政权建设工作,并推动着全国各地的建政工作。1954年,大陆的各省、市、自治区(不含西藏和新疆)和中央先后召开了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了新一届的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人民政府的选举产生,使人民政权的理论在中国大地上成为现实,其中包含着董老殚精竭虑的思考和卓有成效的工作。

董老对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倾注了极大的热忱。从1953年年底起,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董老多次参与宪法(草案)的研究、修改和补充。1954年6月,宪法(草案)在全国公布后,董老多次利用讲话、报告、谈话、撰写文章等各种方式,向干部、群众、青年学生等宣讲制定宪法的重要意义,阐述宪法(草案)的实质、内容和特点。根据分工,在参与宪法(草案)的研究和修改的同时,董老还主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起草工作。毛泽东同志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送审稿)后,称赞它“熨熨贴贴”,具有中国特色。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5部重要法律,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我们的法制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是建国以后第一个法制建设的高潮,其中凝结着董老的心血。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必武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老莅任后连续做了几件大事,推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召开司法工作座谈会。董老在座谈会上讲话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本精神是便利人民”。“过去各地法院处理过不少案件,是有成绩的。但其中有错判,错判就对人民不利。我们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他阐明:人民法院组织法里规定的合议、陪审、辩护、公开审判、审判委员会等制度都是为了保证办案正确和防止错判而规定的。这次座谈会按照认识一致、解释一致、行动一致的要求,确立了由上而下,层层带头,点面结合,积极进行的方针。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先后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审判案件,办案质量逐步提高。

当时,不少人民法院的部分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不正,影响着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顺利实施。董老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改善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1954年底,湖南省人民法院检查绥宁县人民法院错判“放蛊”案件,典型地反映了某些审判人员存在着先入为主,不调查研究,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的错误审判作风。所谓“放蛊”,是指妇女把蜈蚣、乌烟虫等用火烤焦碾成粉末,藏在指甲内,然后暗自弹到别人的饮食中,误食者即所谓“中蛊”。其实,“放蛊”之说没有科学根据,“放蛊”的动机也很复杂。但在这类案件判处的过程中,反映出一些办案人员偏听偏信,甚至屈打成招的不良作风。195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把湖南省人民法院的报告转报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阅后于2月1日批示:错判“放蛊”案件,不过是不良作风表现在若干案件上面,应将重点放在改善作风。3月1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个报告,并发出关于改善司法机关审判作风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发动全体司法人员对自己的审判作风进行深刻的检查,反对逼供等不良审判作风,提倡科学的调查研究的审判作风,以避免错判案件的继续发生。

195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司法座谈会,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的指示,研究深入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座谈会确定了改善审判作风的5项措施。为了教育审判人员改善审判作风,董老指示把古今一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注重调查研究的案例编成一个小册子,发给审判人员,并且亲自在小册子前面写了一段话:“重证据不重口供是我们人民审判员进行审判时必须遵守的原则。但仅仅遵守这一原则是不够的,人民审判员还必须从案件的各个侧面观察,找出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发展,才能作出比较客观的判断;最忌的是粗枝大叶,漫不经心。这里选择的聊斋有一篇折狱后面采用了费?祉先生几句话很好,费先生说:‘事情没有什么难办的,总之要随处留心观察就得了。’‘随处留心观察’便是绝大本领。”

董老力主在肃反审判工作中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1955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在全国(不含西藏)城市和农村开展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195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司法座谈会,根据中共中央规定的肃反方针,提出肃反审判工作要达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董老向参加座谈会的各省、市法院院长作了长篇谈话。其中谈到在肃反审判工作中要贯彻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他说:“镇压反革命与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有没有矛盾?没有矛盾。应该看到,案件将整批地起诉到法院来,法院应当‘抓紧两头,中间放松点’,一方面抓紧查清楚是不是反革命,防止抓错了;另一方面弄清该不该杀,以免杀的不适当。只要‘两头’抓紧,案件数量不会太大,搞得好了,可以少出偏差,又能够争取及时处理。”座谈会后,从1955年7月到12月,全国各地(不含西藏)人民法院按照董老所说的“抓紧两头”的精神,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审结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1955年春,董老提出要总结各地人民法院现行诉讼程序的经验。他说:法院依法审判的意义,包括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我国尚无程序法。把各地人民法院现行诉讼程序方面的丰富经验总结起来,略加提高,使之接近于人民法院组织法,这对于改进各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有普遍的意义。

根据董老的意见,这项工作具体由马锡五副院长主持,在深入调查,搜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研究,先后写出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关于北京、天津、上海十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和《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精心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先后于1955年8月和1956年10月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这3个程序总结的产生,贯彻了董老提出的从实际出发,总结经验,略加提高,使之接近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指导思想,逐步统一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推动了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贯彻执行,并且为国家立法机关后来起草刑事、民事诉讼法规提供了翔实可靠的资料,是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推动司法公正的一个成功范例。

在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董老旗帜鲜明地对司法工作“大跃进”中的出现的“左”倾思潮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抵制。当时,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一些人民法院也掀起了司法“大跃进”之风。有的人提出苦干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强奸”、甚至“无民事纠纷”等口号;并坚持推行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办案”等等。195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召开司法工作“跃进”座谈会。董老针对上述“几无”的口号,向与会人员耐心解释说:“现在提出无反革命的口号是危险的。敌人存在着,你说没有,你们看危险不危险?”“另一方面,要看到人民内部矛盾是大量的”,“民事案件也还不少”。“有的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好,也是有危险的,它会转化。总之,提‘几无’口号是没有根据的,是错误的,看不到反革命的存在就要上大当,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董老还针对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的做法说:“法院不能走在公安的前面,也不能摆在检察的位置上”,“国家分工要由法院来做审判工作”。他指出:“司法工作的跃进,什么是标准?这就是看我们的审判工作是不是便利老百姓,是不是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不是对建设社会主义起保障和促进作用。当然,最要紧的是提高办案质量。”董老的这篇谈话,在当时确实与众不同。在全国上下一片“大跃进”的热潮中,堪称是一篇发人深省的金石之言。

董老在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上同样颇有建树。他是我们党较早在这个问题上有清醒而一贯认识的领导人之一。

早在1948年10月16日,董老在华北解放区人民政权研究会上说:“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造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以后,就要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董老的这些论述虽然是在建国以前作出的,但它是董老法制思想的一个较早的表述。建国初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遗留下来的民主改革任务尚待完成。党领导人民进行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在运动后期,为了处理案件,国家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几个纲领性的单行法律。董老充分肯定“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搞群众运动是完全必要的”,要解放生产力,没有群众运动是不行的,而法律就没有这样大的力量。同时他又指出群众运动“也有副作用”,它“助长人民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董老这样历史辩证地看待群众运动,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1953年,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开启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当年4月,董老以政治法律委员会党组的名义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在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大体结束以后,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必须用而且可能用正规的革命法制来施行,并且用以保护人民的利益和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董老的法制思想在国家进入经济建设时期以后的新的体现。1954年1月,政务院政务会议讨论《一九五四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时,董老就提出“按法律办事”的思想。他说:“将来还有没有运动?也还会有,比如普选运动。但与过去比较起来,能够比较按照法律来做,一般可以先订出法律,然后按法律办事,这是合乎目前情况的。”同年6月21日,即宪法(草案)公布后的第五天,董老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就宪法问题作报告,指出:“人民革命是摧毁反动阶级的统治的,本来便不以任何法律为依据,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革命胜利后,情况便不同了。人民建立自己的政权,进行国家建设,制定自己的法律和秩序就是必要的。”“今后,国家进入了有计划的建设时期,各方面都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也就是要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在这里,他还进一步提出“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这是董老法制思想的必然发展。9月,董老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言说:“现在国家已经进入有计划的建设时期,我们的宪法已经公布,今后不但可能而且必须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以便有效地保障国家建设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1956年,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同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确定了扩大人民民主生活和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方针。董老进一步向全党提出“依法办事”的国策主张,他在大会发言中说:“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他还具体提出,“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董老在这里所说的“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涵盖了国家立法机关必须依法立法;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军事机关必须依法治军等丰富内容。

董老把法制建设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1957年3月,董老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说:“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这是董老的法制思想的另一个表达方式。把法制作为人类文明的主要一项,表明了健全有序的法制社会是董老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在董老的心目中,新中国应当逐步建设成为具有法制文明的国家。

在新中国进入经济建设时期以后,董老的法制思想达到了如此的高度,表现了董老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品格和睿智。不仅如此,董老的法制思想的体系博大,内容精深,涵盖了立法、司法、守法、培养和管理法律人才以及开展法学研究等方面。关于立法,董老说: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立法是表达人民的意志。他提出:制定法律要适应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要体现人民的意志;要实行立法民主,走群众路线,不可闭门造法,要总结实际经验,逐步提高,逐步完善;形式要简明,便于群众掌握;吸收外国的立法经验要结合中国的国情,要“合我们的身材”。

关于司法,董老说:新中国的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懂得什么叫人民司法?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董老多次强调人民司法工作要服务人民、便利人民。他对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原则、制度作了一系列的论述,诸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唯一审判机关,它的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依法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独立审判的基本含意是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方针政策的领导;人民法院审判,既要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公开审判是审判工作的重心;各项审判制度是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错判的保证,等等。

董老还主张要逐步加强检察制度,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他公开批评“联合办案”的做法,反复强调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

关于守法:董老首先提出法律意识的概念,强调共产党必须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有充分的理解。要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工作。要群众守法,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守法。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群众懂法、守法,同时使党员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不可违反的,违反国法就是违反党纪。

关于培养和管理法律人才,加强法学研究:法律是需要人来执行的,因此董老十分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他主张司法干部是专业人才,有别于一般行政干部。他还特别指出,审判人员不仅要懂得法律知识,还要懂得人情物理。他多次提出要加强培养各类法律人才(包括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等),主张开办政法干校,举办高等和中等法律院校,开办各种培训班,组织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法律科学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对于审判人员,董老要求他们应成为精通审判业务并通达人情物理的法律专家。对司法干部的管理,他提出,应争取实行垂直管理,以利于干部的稳定,更好地积累经验,达到专业化的要求。关于法学研究,董老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他对新中国法律科学的落后状态深感不安。因此,他大声疾呼建立法学研究机构,成立法学学术团体,开展法学研究和交流。在他的倡导和策划下,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团体――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法学研究机构――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于在20世纪50年代先后宣告成立;法学刊物――《政法研究》(后改为《法学研究》)也出版了。他还领导创办了法律出版社,为出版中外法学著作和法律文献提供便利条件。

综上所述,董老不仅以政治家的眼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结合中国的国情,适时地提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而且从法学家的角度,对法制建设的诸多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深入思考,凭借他的法学修养和实践经验,提出许多精辟独到的见解和主张。这些不仅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了开路先锋的作用,而且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宝库作了充实和发展。当前,我国正在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向着建设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的目标健步前进。在董老诞辰120周年之际,我们更加怀念这位令人敬仰的老人。我们缅怀董老,重要的是要学习董老的思想和精神,继往开来。我们相信董老的法学理论在新的历史时期必将重新绽放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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