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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困难群众纳入财政供养

2006-03-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白英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1日电记者白英从民政部获悉,随着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今起施行,我国农村最困难的群众被纳入了财政供养。

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一项传统社会救助工作。从1956年6月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建立这一制度起,50年来全国已有328.5万

人被纳入五保供养,有力地保障了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五保供养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供养经费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五保供养工作初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截至2005年底,全国建有农村敬老院32572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63.2万人,年人均供养水平为989.7元。但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推开,我国农村取消了村提留和乡统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关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新修订的《条例》重点修改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的规定,明确今后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这一规定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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