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权利

2006-03-0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劳凯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教授):

所谓义务教育,它应当有三个特征:一是强制性,义务教育就是“强迫教育”,强迫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免费性,因为政府强迫学生上学

,有家长可能会说:“我没有经济能力,上不起学。”所以如果不免费,强迫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三是中立性(世俗性),以此使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所以如果一个适龄儿童没有上学,有关机构追究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这是合理合法的。

义务教育的重点在农村,农村义务教育的重点又是在最贫困、最落后、最边远的地区。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一部分人义务教育的问题已经成为检验中国义务教育成败的标志,是检验中国教育是否公平有效的标志。

杨东平(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

现在看来,我们对义务教育的认识和理解有较大的偏颇,最重要的是没有意识到普及教育的重要性,没有充分意识到义务教育主要是国家的义务。在国外的《义务教育法》里面,绝大多数国家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国家的义务是为公民接受义务创造条件。在我国,由于这种观念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在义务教育的管理模式上采取了低重心的做法,即把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下放到了地方。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