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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公正解决纠纷

2006-03-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郑晋鸣 我有话说

“人民法院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前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充分发挥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需把握四大原则:“依法、公正、有效、权威”。

第一,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纠纷。法院在解决

各项纠纷时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而且要遵循程序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公正”地解决纠纷。法院应在审判中做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法律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统一,实现有效率的公正,确保案件实体的公正、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要做好三件事: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审判管理、强化司法民主。

第三,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有效”地解决纠纷。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民切身利益的关切,从法律精神和公平理念出发,寻求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和谐交融,寻求利益平衡的最佳途径。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积极运用和谐方式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缓解讼累,提高息诉率,实现息诉止争、钝化矛盾的社会目的。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的诉讼措施,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加大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第四,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权威”地解决纠纷。大力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加强审判监督和社会监督,正确处理好依法纠错与维护法院生效判决之间的关系,而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和依靠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公丕祥代表说:“法治是一种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和谐社会得以形成的根本保障。我们应该把构建和谐社会与加强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健全完善民主法制建设,顺利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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