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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假记者案终审判决

2006-03-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方列 我有话说

新华社杭州3月16日电(记者方列)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6日对《中华新青年》假记者团伙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团伙主犯祝万祥、吴正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祝万祥、吴正有的判决。

2002年,被告人祝万祥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批准,擅自在北京招聘人员

出版《中华新青年》杂志。2004年6月,被告人吴正有结识祝万祥后,约定由吴正有负责《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的出版工作,任执行主编,吴正有向《中华新青年》杂志社上交业务指导及管理费。随后,吴正有在杭州招聘人员成立《中华新青年》杂志社浙江特刊部,分别聘用被告人潘春雷为副总编,被告人周章明、王贤勇为诸暨、丽水等地的采编部主任,被告人何国生、周伟平等人为特刊部记者。被告人一伙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举办论坛、在杂志上刊登宣传材料等名义从事活动,收取财物计人民币近200万元。

200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正有以《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总编的身份,先后多次到丽水市莲都区丽华村进行“采访”,并收取丽华村村民陈某等人送的“曝光费”人民币30000元,然后在7月份携带刊有部分丽华村村民的“农民来信”的《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杂志,向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要挟支付差旅费10000元、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的三名丽华村村民,之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新青年》及《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没有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属非法出版物,被告人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出版物为平台,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被告人祝万祥、吴正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帮助他人解决土地性质问题为名,获取他人的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正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向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

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祝万祥、吴正有和何国生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要求改判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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