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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2006-03-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汤啸天 我有话说

编者按

3月15日,女博客秦涛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搜狐公司,称搜狐2005年8月9日发布的《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和2006年2月制作的《博客,女人,谁成就了谁?》专题部分内容取自其博客内容,但搜狐没有和她联系过,秦涛认为搜狐侵犯她的著作权。那么,未经作者同意,网站免费转载、传播博客作品,是不是侵权行为?本版刊发的这篇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活动,正在以极快的速度发展,但是,近来一些写博客的人感觉“有点烦”。某些知名网站深知游戏规则,仍确信博客作品是“默视许可”,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肆意转载复制。笔者认为,博客作品毫无疑义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严格保护博客作品的著作权有利于强化博客的社会责任感,规范网络传播的秩序。

博客是“开放的私人房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又明确指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对博客文字作品的侵权,最为常见的手段是在博客作品著作权人(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注明作品名称和出处、不标明著作权人姓名,径直将博客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使用;或者将其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复制到自己的作品之中;或者以改头换面的方式将他人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这些手段与传统版权上的侵权并无二致。不能因为博客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实施的便捷、简易、可以快速更新的图文发布方式就否认了作品的性质。

有人把BBS比喻为开放的广场,同时把博客称为“开放的私人房间”。房间是开放的,房间的开放性并没有改变房间的私人属性。最简单的道理是,开放的私人房间里有一盆鲜花,你可以观赏,可以赞美,甚至可以批评,但是,绝对不能未经主人同意就把那盆鲜花搬进自己的花房。

博客作者要尽社会责任

从正面意义上说,博客是私人性与公共性的结合,博客玩家的所有表达并不是纯粹的自娱自乐,而具有利他的共享性。但是,由于价值观的差异等诸多原因,博客作品也可能传达有害的信息,此时博客作品就背离了利他的性质,作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博客的开放房间里,既有鲜花也可能有污垢。既然是“私人房间”,房间的主人必须对在房间里的行为负责。正因为开放,才更需要谨慎,不适宜开放的行为是不能再放在博客里的。同样的道理,网站如果从博客那里复制传播了具有违法内容的信息,也要承担“二次传播”的责任。博客作品自然有雅俗与高低之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精神产品的形式,而不涉及其内容。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精神产品的内在质量出现问题要追究制造者的责任,但是,精神产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被他人盗用却可以不予置理,那么人们一定会说这样的法律是荒诞的。博客既然承担着利他的社会责任,作为法律制度也一定要为利他者构筑起保护之盾。

免费传播不等于善待博客

有人认为,博客作者孜孜以求的就是高点击率,如果点击率上不去,他们自己都会偃旗息鼓。网站未经授权复制博客作品虽然有失礼节,但却把博客作品导入了“高点击平台”,网站免收传播费复制传播博客的作品是善待博客作者,对作者自身是有益的。此说似是而非,颇有迷惑力。以点击率论英雄,过于追求人气是博客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确,有一部分博客作者期待知名网站转载自己的作品,对网站不标姓名、不注出处地转载自己的作品,不但不追究反而表示感谢。在法律意义上,这是当事人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网站只是侥幸未受到追究。况且,权利人默许甲无偿使用自己的作品,并不表明也默许乙无偿使用该作品。所以,决不能因为有部分博客作者希望网站复制传播其作品,就可以视侵权为合法。

在对博客作品的使用上,除了法定许可之外,如果权利人声明“欢迎复制传播,费用全免”,任何网站和个人可以依据明示的许可尽情地复制传播而不承担版权责任。如果博客在公开其作品的同时声明“任何转载引用请预先协商并获取授权”,则非经授权不得使用。如果版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版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这种默许有可能存在,但是,使用者的风险极大。一旦判断有误,使用者是难以摆脱侵权责任的。

随意复制会使著作权混淆

网站和博客都追求点击率,博客的“胳膊”再粗也拧不过网站的“大腿”。当两个类似主题的作品均被陈列时,就浏览者而言,看了其中的一个,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就不大会再去看第二个。网站如果擅自将博客作品的内容稍加改变,制作成另一个作品,既不事先取得允许,也不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姓名,这就是抄袭剽窃。互联网时代,先入为主的效果十分强烈。一旦公众的错觉形成,弱势的博客如果忽略了及时收集证据,恐怕连“到底谁抄谁的了”都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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