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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审计法》重在树立“民本审计”理念

2006-03-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有关专家在今天举行的学习贯彻《审计法》座谈会上指出:修订后的《审计法》将于今年6月起施行,其中首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将经济责任审计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其认真履行职责意义重大。

据透露,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

了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说,此次《审计法》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作了修改。比如: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工作报告的重点;调整和确定了对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将审计报告从审计机关内部文书确立为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确立了审计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制度;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审计人员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等等。

李金华强调,贯彻执行《审计法》要树立“民本审计”理念。要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就业、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作为审计工作关注的重点。要强化对涉农资金的审计监督,大力开展对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林业、水利等涉农资金的审计和审计调查。要强化对行政审批和执法权的监督,着力关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环节中的商业贿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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