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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障,应纳入劳动合同必备内容

2006-03-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孙瑞灼 我有话说

纵观整个劳动合同法(草案),可谓是“亮点”纷呈,如规定的合同终止也要付补偿金鼓励企业签订长期合同、严格试用期的设定范围防止被滥用盘剥劳动者等,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都有积极意义。笔者作为一名专门从

事劳动纠纷处理的法律实务者对此法更多了一层期待。在细读《草案》基础上,特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以供立法者参考。

应将职工社保纳入劳动合同必备内容

职工社保关系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切身利益,国家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职工参保率很低,引发大量社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企业逃避责任,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纵观整个《草案》,涉及职工社保问题的只有第36条,《草案》虽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未将社保问题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而且对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违法行为,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很容易导致企业以劳动合同未规定社保内容为由逃避为职工参保的责任,不利于职工社保工作开展。

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草案》虽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职工因拿不出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最终吃了“哑巴亏”。一些职能部门也以职工无法拿出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权益受侵害的职工“做主”。《草案》未解决这一重大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证明与该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职能部门也不能以职工未提供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处理。

需进一步加强法律执行的刚性

法律制定得再好,但实施的效果最终由执行的力度决定。以欠薪问题来说,《草案》规定了“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的罚则,实际上类似的条款早规定于《劳动法》等相关的法规中,可现实中却鲜有被欠薪的职工拿到赔偿金,对于他们来说能拿回欠薪实在已是“喜出望外”了。为何“政策年年有,欠薪总不断”?法律执行力度不足是重要原因。现实中,职能部门在劳动力市场监管上力量不足,大量职工权益被侵犯后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如果职工权益被侵犯向职能部门投诉,职能部门没有及时处理怎么办?不解决好这个问题,良好的立法意图难免落空。《草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显然不够,还需进一步细化,明确处理的程序和期限等,以增强法律执行的刚性。(作者为福建省总工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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