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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以竞争优势为基础的贸易模式

2006-03-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珏 我有话说

在参与全球竞争中,我国绝非新贸易理论所说的“第一进入者”,而且在全球化的国际分工体系和经济体系中业已丧失了“最先进入者优势”,但作为后发国家,我国仍然面临着诸多机遇和有利条件,如可以利用“学习曲线”实现技术进步,可以通过效仿和改革完成制度创新等。目前每年过万亿美元的对外贸易额赋予了我国贸易大国的称

号,但我们远非贸易强国。外贸依存度已超过60%的我国,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显而易见。这是我们面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偏低、服务贸易发展滞后、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出口贸易方式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占我国全部出口总额中“半壁江山”的地位而不得不承认的事实。要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实现对外贸易的跨越式发展,就必须形成以竞争优势为基础的贸易模式。

有效的出口鼓励政策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利用国际市场,实现产品向货币的快速和大规模转换,最大限度地满足现代经济发展对资本的需求。而实施出口替代中的出口鼓励政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有利的出口汇率。周期性货币贬值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它不仅可以矫正过去因汇率高升而造成的市场扭曲,确立使市场平衡和用于结算的汇率,而且可以维持与膨胀的国内价格和成本相适应的汇率。另一个是政府偏向。为了实现出口扩张,政府还必须对某些产品提供补贴,或给予政策优惠。以刺激生产者在扩大出口能力方面的投资,并保证出口品生产者在市场放开时仍有一定收益。当然,在实施根基于竞争优势的出口替代型贸易战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贸易条件的恶化,还是注意不能违背国际贸易规则。同时,还要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并重。要看到,发展中大国通过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现代经济结构,可以依靠其庞大的国内市场,较容易地在国内市场上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实现资源和经济结构的顺利转换。因此,对于发展中大国来讲,不必片面强调出口和国际市场。

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产业政策

出口替代企图通过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来实现产业升级和工业化的期望必须以遵循国际比较优势为原则。政府在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的支持核心是不同的,它要随比较优势的转变倾向于支持那些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重要国内产业。因此它含有动态化发展的思想,所遵循的比较优势也是动态比较优势。出口替代战略要求生产并出口那些密集使用本国最丰富生产要素的产品,要素市场上不能存在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等主要要素价格的过大差异。在市场机制不够有效时,政府帮助出口企业寻求市场,获取信息,并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消除种种政策障碍的作用十分巨大。

产业政策要与贸易政策密切结合,两者要互相协调,配合使用。在产业政策上,可以将那些具有潜在竞争优势、有较大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利益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确立为目标产业,利用规模经济,推进资产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和企业规模水平,从战略高度对这些目标产业进行保护与扶持,尤其要有意识地鼓励我国厂商大胆进入某些有待开拓的高技术产业,某些空白的进口竞争性产业,以及某些虽为外国垄断资本把持但其已丧失竞争优势的产业。同时要在这些产业中实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的政策,实施专业化分工协作政策,实施行业进入壁垒政策,实施促进企业兼并联合政策,实现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经济化。在产业发展上,政府需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维护有效竞争,防止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保持行业内的竞争活力;另一方面,要规范市场行为,给行业施加竞争压力,利用淘汰原则,使企业通过自发市场行为和竞争实现最优生产经营规模。在贸易政策上,要在产业政策的目标产业中主动利用战略性贸易政策,适时、适地、适量地进行保护和扶持,以不损害本国与外国消费者利益为原则。这在理论上是被允许的、正当的竞争。从此意义上说,只有自觉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的政策才有可能成为最优的贸易政策。

以自由贸易为目标的市场机制

从实践来看,实行出口替代战略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自由性的贸易体制(如我国香港、新加坡等),虽然这种贸易体制可能并非是完全自由的,但自由性体制仍是出口替代战略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首先,出口替代需要“大进大出”,通过大量出口本国优势产品和大量进口本国相对劣势产品来充分享受国际贸易的好处,阻碍贸易、妨碍产业发展和影响资源配置的贸易壁垒必然要消除。其次,出口替代要求本国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国际竞争力的培养只有在激烈竞争的开放市场上才能形成,而贸易保护只能是保护落后。这就要求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理性的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建立全国统一的、有序竞争的国内大市场及市场体系,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运行传导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第三,出口替代要吸引国际市场,就必须给国际市场以回报,高度的保护显然只能将国际产品和国际企业排斥于国门之外,而降低关税,减少保护,开放市场,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允许自由贸易,才可能使市场和企业走向成熟。

选择性地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

克鲁格曼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作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政策,基本上对发展中国家不适用。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原发性自主创新能力决定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战略贸易政策形成的基础和定位的基点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强大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因为市场结构中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并不多见,规模经济还没得到充分应用,市场经济体制也尚未完善和成熟,所以在总体上仍不具备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并获利的基础。但印度软件业的发展却表明,战略性贸易政策仍然具有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可能。得益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实施,印度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软件出口国。

方兴未艾的全球经济结构大调整将我国带入了全球分工体系之中,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日趋完善,国内市场广阔,潜力巨大,以及不平衡发展所导致的低技术水平行业与先进技术水平行业并存等现实条件都为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提供了空间与机会。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该理论的若干政策主张,把握好静态比较利益与动态比较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坚持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基本原则下,适时适度地对特定产业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积极培育出口优势产业,以促进我国的贸易发展和长期经济增长。针对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结构状况,在借鉴和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时应当着眼于长远,为在更大范围内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同时立足于当前,在局部领域选择性地运用某些战略性贸易政策。(作者单位: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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