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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中级法院30余项制度规范管理力保廉洁

2006-05-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高闻 我有话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坚持以制度管人,以纪律约束人,加强规范化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03年修订、完善了28项规章制度,编印成册,下发各部门对照执行,使法院审判工作、支部建设、干部人事、岗位目标管理、财务收支等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2005年又

制定了10余项规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监督工作,以保证队伍的廉洁和纯洁。在院内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把审判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挂钩,分解细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年初院长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年终按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兑现奖惩,建立起一套公平、严谨的工作实绩评价体系和动态激励机制,做到职责分明、奖惩有据。同时不断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健全社会监督网络,从社会各界聘请14名执法执纪监督员以及30多名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执法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每年还专门召开一到两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整改。

同时实行《廉政建设随案监督卡》随案发放制度,立案时就向当事人发放《廉政建设随案监督卡》,监督卡明确告之当事人10项监督内容,并涵盖了《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和办案中的各种禁止性规定,将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由立案庭和纪检监察室对收回的监督卡进行归纳整理,对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核实,严肃查处。

丽江中院坚持抓牢案件质量,2003年以来就一直坚持每年一次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制度。由纪检组、审监庭按照《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用“四率一限”标准对全市法院审结和执行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同时追究错案责任,有效预防和消除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

丽江中院早在1999年10月就被最高法院授予集体一等功,2003年以来,两名少数民族法官被授予“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和“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中院连续两年被省高院评为“党风廉政建设”一等奖,2003年被省高院评为“无错案、无超审限、无违法违纪”法院,2004年、2005年均被省高院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最近又被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评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10余年来,丽江中院没有发生过违法乱纪事件,保证了队伍的纯洁性,提高了队伍处理复杂案件和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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