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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公布

2006-05-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刘志达、通讯员时爽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10日电(记者刘志达、通讯员时爽)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国资委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各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

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二是地方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省级政府国资委和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办法》规定,应当着重对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是国有资产监管,二是国企改革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来讲,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等等。这些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上下联动、政令畅通,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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