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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活动

2006-05-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玉玲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12日电一些风景名胜区相继因影视拍摄等活动造成植被、水体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严重破坏,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为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建设部今天发出“关于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通知”。

通知指出,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

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内地形地貌、自然山体、林木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是风景名胜资源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要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并提出保护方案,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得到严格保护。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及其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造成轻微损坏的,要限期恢复、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破坏的,除限期恢复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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