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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平等权初探

2006-05-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苟人民 我有话说

近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总体上逐步提高,2005年全国接受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生近24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1%。上海、北京、天津三地于2004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超过50%,上海市预计到2010年全市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目前的12年提高到14.5年。在理论上,据马丁・特罗的研究,随着越来越多的适龄青

年进入高校学习,受高等教育开始从精英教育阶段少数人的特权,转变为适龄青年的权利,进而发展成为一种义务。当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适龄人口的15%时,人们开始逐渐把接受高等教育看作是那些具有一定资格者(主要指具备相应的学业能力)的一种权利;当超过适龄人口的50%时,接受高等教育将越来越被看作一种义务。

在当代中国,接受高等教育逐渐成为适龄青年的一种权利,在京津沪地区开始成为一种义务,这种从特权到权利再到义务的深刻变化并存于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在形成方面的普遍性,标志着《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的“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特殊性,地区间高等教育发展状况不均衡导致各地适龄青年在受高等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上的差异性,这在根本上要归因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还因为公民个体条件的不同,权利实现程度存在着差别。

如果说接受高等教育经由大众化发生了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的决定性转变,那么在以权利本位为基石的现代法学意义上就内在地要求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根据《宪法》第33条、第46条的规定,平等权与受教育权同被庄严地宣告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9条强调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把平等权与受教育权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因此,本文基于教育平等,认为受教育权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已衍生出新的具体的权利,提出高等教育平等权这一概念,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或权利新态,做一粗浅的理论探索。

高等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是指与高等学校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学生为了确保人格与健康生活,符合社会生活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到国家保护的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定性。第二,非基本性。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则是非基本权利。它是人们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而具有的比较高级的权利,这种权利往往以竞争的方式获得。一个人获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是有条件的,比如基础教育阶段学习优秀,在竞争中(高考里)获胜等。第三,平等性。平等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权利的一个基本特征。平等首先要求起点平等,就是要使每个人不受任何歧视,都具有开始其学习生活的机会;平等还要求教育过程中用不同的方式来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平等还是一个总目标,教育面前机会平等可视为一个总的原则。第四,权义一致性。权义一致性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一个人能自觉地为社会尽了义务,那么就得到了行使权利的自由。另一方面,从根本、最终意义上说,受教育权的义务相对人是国家。权利与义务相对。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利,其义务承担者理应是国家。教育已逐渐地成为国家的积极义务。

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两大具体原则,即基本权利绝对平等原则与非基本权利相对平等原则。基本权利是为宪法认可、肯定与保障的人权体系的基本的、核心的人权,基本权利必须绝对平等。非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单个的社会成员之间设定法律关系时所彼此承认的个别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更高的权利。如果说基本权利是使人成为人的权利,那么,非基本权利则是使人成为有价值的人的权利。人的价值的大小,取决于非基本权利的多少即贡献的多少,由于人的努力程度、贡献大小不同,因而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就是不均等的,其内在原理归结为非基本权利的相对平等原则:按其贡献的多少享有比例性权利。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平等权为一项非基本权利,并不能实行完全的平等。高等教育权利比例平等原则是指国家在分配高等教育受教育权时按照个人具备的学业能力和可能贡献分配受教育权利。人们所享有的高等教育权利虽是不平等的,但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之比例与每个人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之比例是完全平等的,因此是公平的。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获得虽通过竞争的方式获得,但对于已经在一个位阶上的个人来说他们享有的教育权又是具有平等性的。

概括起来,高等教育平等权有以下表现形态:平等入学权。指考生有平等参加考试竞争、选择志愿和受同等成绩要求对待的权利。与之相对的是高校的招生录取权。平等的受教育身份权。在我国,高校学生是通过规定的程序来取得其身份。正是由于具有了高校的学生身份,学生才能享受国家提供的优惠与福利,更为重要的是,在国家高等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况下,保有学生身份意味着可以在特定的年龄阶段,特定的时间、空间以及条件下享有学习和接受教育并获取知识和能力的权利。平等的教育选择权。其理论基础是学习自由。学习自由是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的学习是研究性学习,是大学学术的组成部分。重视学习自由,有利于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独特个性和高度责任感的人才。平等的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权。校园民主要求学校的事务应由学校的成员(学生、教授、职员)共同决定,而非单纯将学生看作一种置于受教育或被管理的客体。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也是对等的。学校应保证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决策,听取学生的意见。获得公正评价权。学生的学业与品行及其他方面应该获得公正的评价。首先要有一个公正的评价标准,应该从学生实际出发,用全面、发展的观点看待学生。学校教育中那些以传授具有相对共识性的知识的课程,应有相对客观的评价标准,而研讨性课程,一般不应要求有惟一性的最终结论。对学位论文的公正评价表现在评定程序上,采用多数原则。平等获得毕业、学位证书权。在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录和使用人员的重要依据。一方面雇主对教育水平较高者支付较高的工资,另一方面人们也可根据教育程度与工资等级的关联了解不同程度教育投资人的收益,作出适当的教育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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