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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高校法学教育审视

2006-05-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丽珍 尉琳 我有话说

近年来,西部高校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也存在诸多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的因素。笔者曾就西部高校法学本科教育问题,在某省会三所综合类大学的法学院系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通过发放问卷形式,进行了调研。通过对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发现目前在西部法学本科教育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学院系的特色定位与实际情况有所脱节。西部法学教育要办出特色,就要立足西部,从西部的实际出发,适应西部法制发展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同时还要结合本院系的科研实力和长远发展,准确定位自己院系的特色。而本次调查的三所院系虽都有自己的特色和定位,但并未形成自己的优势,也没有在其课程设置上充分体现,各系学生知道所在院系特色与定位的比例较低。

二是法学教育的繁荣与教育资源配置之间存在差距。多层次的法学教育和法学院系的扩招,一方面显示了法学教育的繁荣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各高校在专业上追求全面发展,因此各种层次的法学教育相继产生。一些大学在法学院系的设立上存在某种程度的盲目性,造成过快的规模发展与有限的教育资源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不同层次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设置和生源情况的差别,必然造成教学质量的参差不齐。

三是师资力量薄弱与引进人才难之间存在矛盾。西部高校很难引进学科带头人或拥有高级职称的优秀教师,教师队伍的补充多来自自己培养的或西部其他高校培养的研究生,这与西部受地理位置局限、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教师待遇低、学术环境较差等有很大的关系,加之西部部分法学院系缺乏学术积累,未形成自己的学科优势,教师学术交流机会偏少。而这势必导致西部教师队伍近亲繁殖现象严重,同时使西部学术环境相对较差,师资建设发展缓慢。

四是教学质量与社会的高标准要求之间存在距离。在校学生与实际相关部门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有着很高的期许。相关部门希望学生毕业进入单位后,能很快投入工作,减少再培养的工作,避免重复教育和教育资源浪费。从学生和实际部门的反馈看,虽然两者都认为大学阶段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了基本的专业知识,但学生的实践能力差是很突出的问题。虽然西部各院系在提高教学质量,尤其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采取了相应的各项措施,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普遍存在实践课课时偏少、实践课形式多样但流于形式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西部法学教育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进行改革。

一是正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与院系特色。虽然学界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有精英说、职业教育说、通识说等不同的认识,但来自西部实际部门和高校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在职业教育或国民素质教育上。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取得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已由过去的精英教育转为职业教育和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部分。因此,西部法学教育要办出特色,就要立足西部,真正了解西部的法制环境及对人才的需求,准确定位自己法学教育的目标及院系特色,杜绝脱离现实情况、闭门设想的目标定位和特色设定。

二是严格规范多层次法学办学体制。当前,西部高校未能避免片面追求所谓理工农经商法医门类齐全的综合性大学的诱惑,在法律院系的设立上存在某种程度的盲目性;同时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法学教育形式也与法学院系一样呈现出繁荣景象。对此,应作深刻思考,虽然多层次办学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其中有关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基于调查结果,我们认为,应建立科学的法学院系评估体系,对不符合评估标准或达不到要求的法学院系应进行整顿或撤销;稳定法学院的招生规模;新设法学院系应严格控制准入条件,从师资力量等软件和图书室建立等硬件设施上严格把关,杜绝重复建系和教育资源浪费。

三是对西部法学教育予以大力扶持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西部法学院系不仅承担着为西部培养法律人才的任务,而且还在为东部发达地区输送人才,“本身贫血还输血”的现象严重。为改变西部引进人才难,教师队伍近亲繁殖现象严重,办学物质条件相对落后等现状,国家应对西部法学教育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在具体措施上予以扶持。比如,国家对西部地区可在资金上予以支持,改善西部的办学条件,使教师有更多的机会进行学术交流、进修、培训学习,大力引进各类人才或聘请更多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西部讲学;建立东西部法学院系固定的、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多方位的合作,降低近亲繁殖带来的缺陷。重点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法学院系,使其优势在西部得以充分发挥,等等。

四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法律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首先要提升教师科研教学水平,优化教师的师资结构,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专业过硬的师资队伍;其次应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各院系应结合本院系的特色与定位,优化专业课程设置,除开设法律专业基本课程、反映本院系学科特色课程外,应加大选修课的比例。在教材的选择上,除推荐使用具有较高水准的教材外,还应为学生指定参考书,以利于学生课外学习、研究;改革考试方法,将平时测试与论文写作或其他考核方式结合起来,真正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加大资金和人力的投入,进行教学方法及手段的改革。再次应强化学生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学生科研能力的强化是学生继续学习与研究的必要前提,实践能力的训练、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是学生成为法律专业人才的必要手段。最后应塑造学生崇尚法律的人格,培养学生的职业忠诚感,这是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也是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终极性价值。(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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