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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能源立法

2006-06-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旭娟 我有话说

能源对于当今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能源战略是各个国家各项战略中的重中之重,许多国家都在为能源问题绞尽脑汁,精打细算。比如,欧盟在近期公布的《能源政策绿皮书》中,建议在今后20年内投资6000亿欧元,织起一张“泛欧能源网”,通过欧盟国家能源的综合利用、调配达到保障能源安全的

目的。美国准备用20年时间以新能源替代中东石油进口量的75%,并且在2005年公布了《2005能源政策法》。各国能源战略调整尽管具体措施不同,但都反映出两个方向,一是寻找替代石油的新能源;二是提高效能,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

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2004年我国一次能源生产量达到18.45亿吨标准煤,全年能源消费总量19.7亿吨标准煤,是世界上第二大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我国现有能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水平决定了我们无法在短期内解决对石油的依赖问题,而开发利用新型能源的技术尚不成熟,这将导致能源供应不足,同时我国能源结构不合理所引起的环境污染也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问题。

合理利用能源,解决能源问题离不开法律的规制,而我们恰恰缺少系统有效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我国能源面临的各种问题。目前,我国能源领域虽然已有《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但一直缺少一部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的基础性法律,难以解决能源结构、效率、安全保障、开发利用、能源与环境的协调等综合性问题,也缺少能源安全和应急的规定,这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合理发展。所以,从战略高度出发,构建完整统一的国家能源法制体系,起草和修订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煤炭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国的能源法律体系就成了当务之急。

制定合理的法律离不开科学、理性的思想的指导,就目前来说,科学发展观是科学和理性的思维的结晶,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南。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使科学发展观实实在在地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同样,加快我国的能源立法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能源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尽快制定一部《能源法》,作为统领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共同构筑成我国合理开采、利用能源的有力保障。《能源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我国能源供给、促进能源开发、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规范资源利用、加强能源合作。其基本内容应包括:(1)实现能源的有效利用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具体包括:提高效能,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在能源发展上应统筹兼顾,统一安排。一要统筹考虑和规划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结构、布局和能源供给,增强能源对经济的支撑力。二要统筹考虑国内外能源市场,确保能源安全。三要统筹考虑能源的内部结构,立足现有条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型能源。四要统筹考虑勘探、开采、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降低社会发展成本。(3)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能源供应;尽快使能源基础设施现代化,以确保能源安全;同时应促进环境的保护和改进。尤其应注意的是,能源事业发展应遵循循环经济原则。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经济发展模式。推行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能源法》的出台将建立起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法律规范,以实现保障能源供给、促进能源开发、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规范资源利用以及加强能源合作。与此同时,还要修订和制定配套的相关法律体系。(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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