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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公务员法的法治思想

2006-06-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孙强 我有话说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次将我国公务员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进行规范,标志着中国公务员制度进入了法治化阶段。

公务员严格依法接受全面管理

要贯彻依法行政,首先必须严格规范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使之有法可依,加快建设法治型

政府,最终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为此,公务员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各项管理,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通过上述规定,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实现了四个“法定化”,即:国家、机关的管理权限法定化,公务员录用、晋升、退休等各项条件法定化,公务员职位分类、奖惩、回避、工资水平等各项标准法定化,考核、晋升、辞职等各项程序法定化。应该看到,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明确的四个“法定化”,立足于我国国情,既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又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借鉴了国外公务员管理的有益经验,蕴含着深刻的法律精神,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理性思考。这四个“法定化”,标志着中国公务员从录用到退休(辞职)的各个环节都进入了法律框架,既实现了与现行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有效衔接,又健全完善了公务员管理机制和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为确保公务员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公务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按照公务员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结合整部公务员法分析,上述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二是法律切实保护公务员的职务行为。

(一)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

任何国家职权都必须是特定的、受约束和限制的,唯有如此,国家权力才能正常和有效地运行。因此,公务员行使的任何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符合法律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行使时必须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换言之,非经法律授权,公务员不得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因此,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我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其实,上述法律思想与我国的历史传统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一个重视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但中国古代的治吏方式有着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在规范权力和防止权力滥用这一点上还是过多偏重于“人治”,因此只能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一定程度的“治标”作用,而无法从根本上规范权力和防止滥用职权,更不可能与我们现在大力推行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同日而语。时至今日,我国已经探索到了一条制约权力的良好途径,那就是通过法律的途径,使公务员职权法定化。的确,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功能,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职权滥用,从而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目标。

(二)法律切实保护公务员的职务行为。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为公务员合法的职务行为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同时,又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交相辉映。也就是说,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其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受干扰和破坏,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配合的义务。一旦公务员在依法履行职权时受到人身伤害,国家将依法追究伤害人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坚决打击各类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同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所发生的责任行为,应由其所在机关承担。值得关注的是,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时,只要该决定和命令不是明显违法,即使该决定和命令是错误的,公务员皆享有免责权。公务员法通过从法律上对公务员合法职务行为的保护,一方面提高了公务员依法履行职权的积极性,保障了国家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也更加系统地体现了国家职权的法制化精神,更好地维护了依法行政的法律权威。

公务员严格依法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具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等八项义务,享有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八项权利。公务员法第一次从法的高度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予以明确,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务员队伍严格要求的刚性,又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柔性。

(一)关于义务。从法律的刚性来说,公务员队伍作为行使国家职权的特殊群体,必须具有法律至上的意识,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具有鞠躬尽瘁的职业道德情操。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特定的法律义务,就是使公务员必须遵循法律要求,坚决做到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恪守职业道德,使各项公务活动切实纳入法律框架之内,严格防止违法现象发生,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有效监督,从而更好地制约公权的滥用,真正实现公务员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关于权利。从法律的柔性来看,在约束公务员自身行为促使公务员认真履行义务的同时,还必须贯彻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满足公务员的合理要求,保障其自身权益,从而达到从法理上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确保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按照这一精神要旨,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八项法定权利,既塑造了民主平等的政府组织文化,又从法律上保障了公务员应有的权益和尊严,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主观能动性,激励公务员更加高效地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使公务员队伍朝气蓬勃,充满活力。(作者单位:国家人事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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