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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

2006-06-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唐凯麟 我有话说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胡锦涛同
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刻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要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新概括和新阐发,对于坚持社会主义价值导向,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荣辱观是人们在长期的实际生活中,通过行为选择和评价而形成的对荣誉和耻辱的一种心理感受及其相应的稳定的观念体系,它属于道德人格和道德良心范畴,表现为行为主体的道德信念和价值取向。荣辱观是主体内在的道德信念,是主体自觉地践行道德规范的心理机制和内驱力。荣誉和耻辱相互对待、互为前提、相互界定。所谓荣誉,是社会或个人以某种赞赏性的社会形式、心理形式,对人们履行一定社会义务及其相应行为的道德价值所表达的肯定性态度和褒奖。它包含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社会的价值认定。即当人们履行了某种社会义务,对社会作出一定贡献时,社会对其行为的道德价值予以肯定性的确认和赞赏性评价,如赞扬、敬重、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等。在这个意义上,荣誉表现为评价人们履行社会义务的一种社会的道德价值尺度。二是个体的心理感受。即个体对自身出于义务而履行的某相应行为所表达的欣慰态度和尊严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荣誉是体现个人行为选择的道德义务感和自我评价能力。荣誉的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社会对个人行为的肯定和褒奖,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尺度,是荣誉的客观基础;而个人意识中的荣誉感,则是个人对社会评价的主观感觉和自我肯定,是把客观的社会评价转化为主观意识的产物。没有前者,荣誉就只是一种个人的虚荣;没有后者,荣誉便失去了载体和对象,不可能发挥其道德调节的功能。二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荣誉的完整概念。

耻辱也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社会或他人对个体背离社会义务的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否定性评价,是一种贬斥、谴责;二是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负面道德价值的自我意识和对社会否定性的评价的主观感受。马克思曾经把耻辱称为“内向的愤怒”。对个体来说,耻辱意味着对自身的存在和人格价值的否定。因此,耻辱和荣誉是不可分割的。一个人的耻辱心以积极形态表现出来便是对荣誉的珍惜,反之,一个人的荣誉感越强,就越能知耻,耻辱心也越发达。一个恬不知耻的人无所谓荣誉感,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荣誉。

一般说来,人都希望免除耻辱,获得荣誉。这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精神需要,它植根于人的社会本性之中,和人的理性、自我意识密不可分。人是社会的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他需要人群、需要交往,这一现实生活的事实必然形成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群体的依赖心理。每个人都希望得到他人或社会群体的褒奖,这是自尊的需要;希望得到他人或社会群体的尊重,这是自爱的需要;希望得到他人或社会群体的同情和支持,这是自处的需要。这些需要一旦以积极的形式出现,就表现为个人对耻辱的回避和对荣誉的追求。所以,荣誉和耻辱是把社会道德规范从外部的调节转化为个人自我调控的重要杠杆,对于个体道德人格的形成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任何一个社会在其道德建设中,总是力图使其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人们关于荣辱的体验,形成相应的荣辱观,从而实现其价值导向。中国古代先贤所强调的“荣义知耻,德之大端”,就说明荣辱观的树立在道德建设中的极为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新概括和新阐发,同样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新概括和新阐发,既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又反映了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既体现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尊重知识、尊重劳动、遵纪守法等人类普遍的基本价值;既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进性,又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广泛性。因此,它作为一种社会的价值认定,能够唤起人们的广泛共鸣,成为人们行为选择的价值向导;作为一种个体的心理感受,则能够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实在在的体验,成为提升人们道德人格的内在动力。它是我们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和总的方针。

首先,作为社会主义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和总的方针,“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表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首先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于主体自觉性的提高。道德虽然包含着知识的内涵,但它作为人们的一种行为方式,必然要深入到人们的情感、意志、信念中去,表现为一种知行统一的“实践精神”。在这里,仅仅满足一般的知识宣传和灌输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如果说荣誉使人通过肯定性的感受方式明白应当怎样做,耻辱使人通过否定性的感受方式明白不应该怎样做,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只有在“八荣八耻”的双重体验的统一中,才能真正明白应当怎样使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因此,道德建设必须使社会主义道德深入到人们的内心,着力于用“八荣八耻”去唤起人们的荣誉感和耻辱心。在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耻辱心的培养。古人说:“耻之事,乃人生第一要事”,“如知耻,则洁己励行,思学正人,所为皆光明正大。”(石成金《传家宝・人事通》)反之,“如无耻心,则无事不可为也”(康有为《孟子微》卷六),什么坏事都可能做,甚至会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就说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道德教育必须在提高人们履行社会主义道德的义务感和自我评价能力上下功夫。因此,坚持以人为本是前提,努力贴近生活,实施养成教育是有效途径。

其次,作为社会主义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和总的方针,“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表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还必须在结合与融通上做文章。道德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单独的领域,而是广泛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人们的言行举止之中的。渗透性是道德存在的形式,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的结合性、融通性,即是说必须使之实际地贯穿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体现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深入到人们的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之中。要使这种结合和融通

是实在的、有成效的,教育的主体就必须是双向的、互动的,真正做到人人都是受教育者,人人都是教育者。人们常说道德教育应该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但这并不意味着有的人就只是“化者”、“润者”,有的人则只是“被化者”、“被润者”。就是对青少年的教育也是如此,这里虽然不排除教师、长辈的主导作用,但也有一个“教育者首先必须受教育”的问题,也有一个向受教育者学习、与受教育者相长和相资的问题。战国时期思想家荀子就把荣辱分为“义荣”和“势荣”、“义辱”和“势辱”,认为德行好而得到的荣誉叫做义荣,因权势地位高而得到的荣誉叫做势荣;因行为丑恶而受到的侮辱叫做义辱,受权势压迫打击而受到的侮辱叫做势辱。他说:“君子可以有势辱而不可以有义辱,小人可以有势荣而不可以有义荣。有势辱无害为尧,有势荣无害为桀。”(《荀子・正论》)这个思想后来为汉代思想家陆贾和王符继承发展。陆贾说:“贱而好德者尊,贫而有义者荣。”(《新语・本行》)王符则认为“宠位不足以为尊我,而卑贱不足以卑己”(《潜夫论・论荣》),“有勋德于民而谦损者,未尝不光荣也。”(《潜夫论・遏利》)当然,这里所讲的“义”和“德”都没有超出封建道德的范畴,但他们所强调的荣辱与“德行”的不可分割性,则启示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过程中,必须在结合、融通的前提下,坚持古人所说的“由义为荣,背义为耻”的原则。这就决定了主体的双向性和互动性,主体之间的相资性和相长性。只有这样人们才能获得实实在在的荣辱的体验。

再次,作为社会主义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和总的方针,“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还表明,价值导向不能只是一种单纯的道德知识的宣示,价值属于精神领域的现象,价值导向关涉的是人们的精神世界,是人们的道德信念、道德良心和道德人格的问题,是一个精神世界建构的系统工程。如把这一工程看作是一个社会道德教育的过程,那么教育内容的广融性、教育环节的兼进性、教育进程的重复性、教育功能发挥的实践性、教育效果的渐进性等等这些道德教育带规律性的特点,都要参与对整个道德教育过程的制约。事实上,人们的道德信念、道德良心和道德人格的形成过程必然会出现社会的道德要求同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对主体的负面影响之间的矛盾,社会的道德要求同主体自身的道德水准的差距之间的矛盾,以及构成主体的道德信念、道德人格的各种基本要素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等等。同时,不仅这些矛盾之间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呈现出一种复杂的状况,而且社会本身也是变化的,社会的道德要求也必然随之而发生变化,因而形成一种多维的、动态的错综复杂的图景,这就使社会的道德教育不能不是一个不断解决各种矛盾的过程,需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进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自然也是一个坚持不懈、长期实践地加强社会主义价值导向的过程。

总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的新发展,它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价值导向的内在规律,是我们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总的方针。

在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中,荣辱观是其核心,也是衡量这个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社会的文明程度总是通过社会的风尚、风俗表现出来的,一个社会的群众具有什么样的荣辱观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风尚、风俗。只有正确的荣辱观才会有文明的风尚、风俗。所以古人在强调“风俗者乃天下之大事”(康有为《孟子微》)的同时,还特别指出:“风俗之美,在养民知耻”(顾炎武《日知录・廉耻》)。因为在古人看来“耻不从枉”,知耻而后正,只有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才能“好荣恶辱”,美风美俗才能得以形成。当然,古人讲的荣辱的道德内涵是不能同社会主义道德同日而语的,但就人们的荣辱的体验及其同风尚、风俗的关系而言,道理却是相通的。

社会是由众多个人按照一定的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马克思主义关于个人和社会关系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社会的道德风尚、文明程度制约着个人的道德观念、道德人格,是个人的道德信念、道德人格形成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必要条件。而个人的道德信念、道德人格又对社会道德风尚、文明程度形成和发展起着能动的推动作用。事实上,所谓社会的道德风尚、文明程度不过是对组成社会的众多个人的道德信念、道德人格的一种综合。而荣辱观则作为个人的道德信念、道德人格的表征,自然就成了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荣辱观不仅是个人道德信念,道德人格的表征,而且对个体的道德信念、道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重大作用。

首先,荣誉和耻辱是激发个体践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道德上积极进取的精神动力。一个人如果有了强烈的荣辱感,他就会关心自己行为的后果,自觉履行社会道德规范,为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倾注全力,排除障碍,克服困难,不管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也义无反顾。莎士比亚曾经说:“我的荣誉就是我的生命,二者互相结为一体;取去我的荣誉,我的生命就不再存在。”(《莎士比亚全集》第四卷第10页)也正是这种荣辱心的驱动,可以激发个体的奋发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为实现自己的道德信念和完善自己的道德人格而奋斗不息。反之,一个人如果缺乏荣誉感,就会在社会的道德规范面前无动于衷、麻木不仁,泯灭应有的自尊和自爱,失去前进的动力,甚至成为一个道德堕落的人。

其次,荣誉和耻辱也是人们道德行为的调节器。一个有了明确的荣辱观念的人,他的行为就能知荣避耻,他为得到社会对自己行为的肯定,实现和提升自己的人生价值,就会按照社会的道德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去经常不断地衡量和测定自己的行为,或坚持、或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向,力图同社会的价值目标保持一致。

总之,人的荣辱观念一旦建立,不仅表明他把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变成了自己的自觉要求,并且表明他将把这种自觉要求转化为相应的道德行为。而当正确的荣辱观在社会成为了人们的普遍共识和信念时,那么,社会的道德风尚、文明水平也就会由此得到提升。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如有的学者描述的,中国这条巨龙,尾巴还在农业社会,躯干则处在工业社会,龙头却进入了信息社会。这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结构,以及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一方面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的价值观、荣辱观,正在蓬勃向上、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这种主导的社会主义的价值观、荣辱观,也在受到来自一些负面因素的挑战。在一些地方或部门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还严重地存在,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还大有市场,是非混淆、善恶颠倒、荣辱不分甚至倒置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使之成为社会评价其成员行为的共同价值标准和价值模式,必将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必将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撑。

(作者系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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