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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建设新农村出良策

2006-06-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任生心 我有话说

编者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艰巨的社会工程,是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近日,九三学社北京市委会举办了“社会主义新农村论坛”,专家们各抒己见。

把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九三学社中央经济委委员耿和荪:目前我国扶贫开发形势严峻。到2005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还有2365万人,他们的收入上限(683元)仅是全国农民人均收入(3255元)的20%;低收入贫困人口还有4067万人,他们的收入上限(944元)仅是全国农民人均收入的29%。

贫困人口分布呈现点(14.8万个贫困村)、片(特殊贫困片区)、线(沿边境贫困带)并存的特征。14.8万个贫困村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占其总人口的比重为33%,青藏高原延伸区的甘孜、阿坝和凉山州比重达40%左右,41个沿边境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比重超过40%,都高于9%的全国平均水平。

贫困群体呈现“大进大出”态势。在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中,87%的人群在年际之间有进有出。以2003年为例,当年有1460万人脱贫,同时又有1540万人返贫,使当年贫困人口总量增加了80万人。

我建议: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制度变革,有些则要彻底变革,清除积弊,纠正错位。如“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政策(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等;土地制度;粮食政策、财政政策、税赋政策等。

基层各级政府彻底改革。如精简机构(真正的精简);解决基层政府庞大的债务,转变政府职能和公务员角色,提升实行公共治理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障乡村民主制度的实行等。

抓好机制创新: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政府引导和协调作用与市场竞争与调节机制相结合,推动城乡互动互惠,协调发展,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或城镇转移。要在城市建立新的机制和环境,从法律环境、制度安排到思想观念上促进城市接纳务工的农民,使农民工及家庭获得与城市人口同样的制度保障。

借鉴日本建设新农村的有益经验

国务院参事、九三学社中央农林委员会主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志仁:新农村建设毕竟是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在这方面,比我国先行一步的日本建设新农村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一些有益的借鉴。

1955年12月,时任内阁农林大臣的河野一郎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构想”,将新农村建设作为农林渔业的重要政策纳入国家计划。

日本的第一次“新农村建设”首先是确定推行区域。5年间,政府共指定4548个市町村为实施区域。二是建立新农村建设推进体制,被指定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市町村分别成立农村振兴协议会,制定农村振兴规划并付诸实施。三是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据统计,平均每个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市町村费用高达1000万日元,其中40%由中央政府补贴。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7年间,农业总产值由1955年的16617亿元增至1962年的24381亿日元,平均每个农户的年纯收入也增长了47%。

第二次“新农村建设”。日本政府于1967年3月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出台了谋求经济产业均衡发展、区域均衡发展、适应国际化经济发展趋势、缩小城乡差距、消除环境污染等一整套政策措施。国家指定3100个市町村推进农村基本建设和经营现代化建设,约占当时日本市町村总和的80%。每个市町村除政府补贴9000万日元外,还由国家农业金融机构贷款2000万日元。

在此期间,农业生产总值由1967年的41661亿日元增至1979年的115640亿日元,增幅高达177.6%。1979年的农户平均纯收入已达533.3万日元,比城市工薪家庭高出12.7%。

建立保障机制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法宝,日本农业与农村现代化水平较高的重要标志主要是农民收入水平高;农村城市化水平高;农民经营素质高;农产品质量水平高。

借鉴与思考

坚持农民参与原则,为农民化解燃眉之急。在第一次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日本各级政府一直十分注意尊重农民的自主性,调动积极性,培养自立性,使农民成为真正的主体。

日本战后重建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在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农村及农民地位,推进农业与农村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协首当其冲,起到了政府难以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农民组织化强度最低的国家之一。最大的弱质产业和最大的弱势群体尚未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体系,是酿成“三农”问题艰难性的重要根源之一。

要有切实的制度保障。据统计,日本两次推进新农村建设前后,共出台30多部法律与法令。包括农民充分参与规划制度;尊重农民选择,保护农民权益,培养农民自立制度;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为区域经济发展打造平台制度;农业现代化补助资金制度;发展农村非农产业,推进农村工业化制度;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信息等社会事业的制度;为农村培养各类人才,提高农村管理水平制度;城乡互助、城乡交流制度;扶持欠发达地区制度;农业和农村防灾救灾保险制度等。

与日本相比,我国农民整体素质水平相差甚远。但我国农民素质低下不是由其本身造成的,而是由城乡二元结构等一系列不合理制度造成的。因此,大力发展免费职业教育,强化农村劳动力培训是当务之急。

问题与对策分析

九三学社北京大学基层委员会: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相对拉大,直接影响到城乡和谐发展的大局。这种收入差距进一步反映了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各种差异与机会不均等方面。

首先,农村就业渠道单一,大量农村劳动力闲置,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以北京为例,从事工业的乡村劳动力从1996年到2004年期间整体下降了约28.6%;而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从业人口则从1996年到2004年增长了49.1%、109.1%和220.3%。

再有,农村教育发展缓慢与塑造新农民的客观需要存在巨大差异。据2003年统计,在小学阶段,北京农村的学校数量尚比城市和县镇的多一些,到初、高中阶段,农村学校数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到了高中,农村学校仅占城乡高中总数的2.2%。

还有,快速的农村城市化推进与现有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存在明显的矛盾。近年来,北京城市化水平已超过75%。如何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始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议题。

另外,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严重滞后。农民一般看病难、看不起病,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基础设施普遍不健全,医疗资源十分紧缺;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婴儿死亡率、传染病发生率等普遍高于城区。

求真务实惠及农民

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农林委委员王全辉:我认为,新农村建设不是把农村城市化,而要立足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使我国农村和农民不会消亡,长期存在。城镇化和向城市转移农村富裕劳动力,是增加农民收入和减少职业农民数量,扩大职业农民土地占有资源的重要途径,但不是消灭农村和农民。

农村的建设必须顾及农民的愿望,考虑到农村的特点,要继承和发扬农村的传统文明,新农村建设不是盲目的建楼并村,广大地区农村建设必须因地制宜、科学化、合理化,强调“农”的特性,考虑到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村良好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注意维护农民的权益,防止个别地区假“新农村建设”之名,进行大面积商业性的房地产开发,侵犯、剥夺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等生产、生活资料,名为给农民改善,实为把农民变成失地农民。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要注重参与性。农民是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政府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应避免大包大揽现象。在国家投入为主体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农民的主体性和发挥农民的创造性。

农村一片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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