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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的制度选干部

2006-06-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康少中 戴道轮 我有话说

近年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出台使选人用人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但是,如何真正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将《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贯彻落实到位呢?关键在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扩大民主、理顺体制与完善机制上下工夫。

一方面要增强民主意识,注重“阳光操作”。作为一级党委(

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要逐步扩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民主程度,认真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重点落实好群众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实施“阳光操作”,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使广大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要健全用人机制,坚持走群众路线。一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考察制度。要尽快建立完善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按职位分类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有可比性的指标”取代“朦胧的印象标准”,从内容上保证考察的科学性;要改变长期以来一锤定音的“任前考察”为秋后算账式的“积累考察”;变针对具体对象的“等额考察”为同时考察多个对象并进行比较的“差额考察”,从方式上保证考察的科学性。二是要建立权责对称的责任追究制。最后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一把手”应对任用决策过程负责;用人失察失误责任制――凡是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失察失误的,一律追究责任。

最后是要理顺监督体制,对同级党委进行有效监督。目前,我们各级组织部门的监督机构对下级党委(党组)的监督有一定作用,而对同级党委来说,既受制于提名考察工作的主体(组织部门领导),又受制于决策的主体(党委),处于既不能监督,又无法监督,即裁判员受运动员制约的尴尬境地。要想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可以将干部选任监督机构划归各级纪委,这样可以实现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并便于监督。二是在目前还不能将监督机构划归纪委的情况下,可实行组织系统内部干部监督机构的上下垂直领导,这样可使监督机构相对独立。三是采取组织系统内部干部监督机构双重管理,以上为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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