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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为低收入者开启致富门

2006-06-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温源 我有话说

社会需要小额信贷

近些年来,小额信贷在全球范围内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明确提出要支持小额信贷。其根本原因就是,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使有愿望、有潜力发展的低收入者提高收入和摆脱贫困成为可能。同样在我国,那些生活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广大

低收入人口,以及众多的个体生产者和微小企业,都急需获得适合的金融服务,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小额信贷实现融资。

从去年开始,我国金融机构对小额信贷给予了更多关注。许多银行先后成立了专门的小企业贷款管理部门。比如,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在试点地区设立小企业信贷专业部门,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专门组建中小客户部或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也成立了专业部门或团队。2005年底,两家由私人资本投资的小额信贷机构已经获准在山西平遥成立并开始发放贷款。截至2005年末,全国小企业贷款余额为2.68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000多亿元。全国获得农信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农户,占我国农户总数的32%。

信贷虽小风险大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状况仍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信贷市场细分不够、机构设置与风险控制要求不相适应,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不尽完善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农业银行有一位信贷员,16年来先后发放农户贷款6000多万元,上万笔业务中无一笔坏账。问他展业的决窍,他说靠的是走村窜户,了解每一家农户。

从这个例子就能看出,小额信贷开展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银行信贷员是否“嘴勤”、“脚勤”。个体生产者和微小企业的生产稳定性较弱,财务制度不健全,面向他们的征信工作也往往难以标准化。成功的小额信贷借贷活动,无不与信贷员本人的勤奋敬业及其与客户建立的良好服务关系有关。

而全国性的大银行直接进入小额信贷领域开展零售业务,会面临高昂的风险控制成本和交易成本。一方面,大银行会发现他们并不了解这些微小的、也显得不那么正规的客户的风险状况,加上这些客户可能无力提供足够的合规的抵押物或担保品,这样大银行在处理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后的“道德风险”问题时便会遭遇困境;另一方面,分别与数量众多的微小客户单独谈判,需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而这些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可能还没有复杂到可以为银行带来范围经济好处的程度。所以,大银行直接操作小额信贷并无任何技术优势。

与大银行不同,区域性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领域具有比较优势。他们在处理信息和交易成本问题时,除了具有一些先天秉赋之外,还可以诉诸正规金融机构无法采取的变通方法。由于地域相近,他们的经理往往更加了解社区内潜在小额信贷客户的风险特征,同时可以借助客户拥有的某种“社会资产”而不仅仅是经济资产,来控制信贷风险,或者可能诉诸一些非正式的担保或抵押替代,而这些对于大银行来说都是很难实现的。加之我国多层次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复杂的经济结构,以区域性金融机构和社区金融机构为主体来发展小额信贷是大势所趋。

培育民间融资市场

如何让想致富的低收入者更快、更便捷地实现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日前召开的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提出,在加快推进农业经济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步伐的同时,要创造适度竞争的金融环境来改善银行小额信贷服务。在我国县域和广大农村,信用社已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传统的农信社往往是“一乡一社”制度,竞争较小。有关专家建议,当前除了注重重塑农信社有效的的内部约束机制外,还应该对农信社经营的外部约束,即市场竞争和可能的兼并活动,给予适当的重视。只有放开农信社跨区经营和相互竞争,同时打破区域内只允许设立一家信用社的限制,适度鼓励新机构的设立才能激发农信社为农村经济服务的活力。

合理引导民间金融也是发展小额信贷的一条捷径。正常的民间金融往往依托于亲缘和社区关系的制约,有较低的征信成本和较强的失信惩戒力,虽然金额较小,但效率较高。在我国信用环境尚不健全的形势下,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下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是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的有效尝试。

从2004年起,连续三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到,要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规范民间借贷。这些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只能运用来自有限几个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而与资金运用相关的风险,要由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和资金批发机构来承担。这样,即使运作失败,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外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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